於店頭市場交易且非集中結算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所涉及高度不透明的信用及系統性風險,為2008年金融危機的肇因之一。對此,美國、歐盟、英國、日本及香港等金融中心的監理官在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和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所發布之”Margin Requirements for Non-centrally Cleared Derivatives”的基礎上,紛紛對於非集中結算店頭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合約當事人,建立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規範。
台灣目前雖無原始保證金相關規範,惟台灣金融機構於金融中心營運海外分支機構者,或台灣金融機構的交易對手為金融中心金融機構者,因海外分支機構或交易對手為遵循該金融中心原始保證金規範,均將使海外金融中心原始保證金的規範,對台灣金融機構產生實質拘束力。
據觀察,眾多台灣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中心金融機構所進行的非集中結算店頭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即將於2021年9月或2022年9月落入原始保證金的監管範圍。屆時,台灣金融機構即有必要遵循前述金融中心的原始保證金規範。本文說明原始保證金國際規範對於台灣金融機構所帶來挑戰、跨境交易實務及跨境合約協商考量要點,以供我國金融機構參考。
※《台灣銀行家》第135期,2021年3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