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的會計處理

什麼是ICO(Initial Coin Offering 首次代幣發行)?

當我第一次聽到ICO(首次代幣發行)的時候,我的反應是「你確定說的不是IPO嗎?」,而對方提醒我應與時俱進。我沒有再多說,決定去瞭解一下此議題,否則要被內行的年輕人拋下了。

如果你的反應和我當初是一樣的,那麼你也需要惡補一下ICO的知識。以下簡單介紹一下我的理解:ICO是結合了群眾募資和區塊鏈之技術,由一群人草擬一份白皮書,為某個創意(通常是一個電子商務平台)募集資金,並敘明其業務模式和投資人可能獲得的回報。

決定參與ICO的投資人通常以現金或其他加密貨幣的方式支付,並(通過區塊鏈技術)「取得」一種數位代幣(以下統稱透過ICO取得之代幣為”數位代幣”)。此數位代幣明確紀錄了投資人名單,而白皮書亦說明持有這些數位代幣將會有哪些利益。然而ICO相對來說仍為較新的募資方式,因此不同ICO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存在顯著的差異。某些數位代幣讓投資人獲得創業專案或活動產生的部分利益,如:投資人可能獲得已開發平台對各項交易所收取之部分費用,或是持幣人使用此平台時可能獲得費用上的折扣。

數位代幣帶來的利益並不是(像股份那樣)獲得新創公司未來的利潤,但持幣人通常能夠免費或以一定折扣獲得相關活動或創業項目所創造的商品。且某些ICO提供的唯一利益是最初數位代幣發行價格係依照未來預期之貨幣發行價格進行一定折價後發行。如果創業項目成功,投資人可以向其他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數位代幣,並賺取增值部分。然而,如果開發人員最終沒有把創意變成產品,他們通常沒有退還投資人資金的義務。

這導致了哪些會計問題?

誠然,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制定時並未考慮到區塊鏈業務模式的興起。下列讓我們來一同探討幾個讓人百思不解但有趣的會計問題:

  1. 對於發行人(developer, 開發人員)和投資人,這是否屬於以物易物?開發人員應當如何對數位代幣的首次發行進行會計處理?開發人員常常發行數位代幣以收取加密貨幣(而非傳統貨幣)。這雖看似為一種以物易物,即以數位代幣換取某些加密貨幣,這種方式可以讓開發人員參照他們收取的加密貨幣之即期價值確定對價,但並不能幫助他們確定分錄的貸方是什麼。 
  2. 如果ICO屬於集資,那它是債務還是權益?許多數位代幣既不提供持幣人相關平台或主體之任何剩餘權益的所有權,通常也不賦予持幣人關於該平台經營活動的相關決策投票權。
    然而,在平台的基礎活動停止前,數位代幣一般會持續存在,並向持幣人提供其他人無法獲得的特殊利益。雖然這些利益表面上不滿足權益的定義,但是在很多情況下,持幣人就像持有股權一樣,有權獲得長期利益。
    例如部份數位代幣讓持幣人有權分得每筆交易之部分費用,這應視為債務還是權益?主體是否具有長期付款的合約義務或推定義務?如是,主體是否需要在發行數位代幣時,按照所有預期支付予持幣人的費用,計算其現值並認列為負債?這些都是在認列和衡量上非常有趣的疑問,也許我們需要靠一點好運才能解決這些問題。
  3. 如果這不屬於IAS 32下的債務或權益,那麼應當遵循哪項準則?開發人員承諾將開發其所提出的平台,並提供折扣或其他利益以換取對價;但是,一旦開發人員失敗,投資人無權要求退款。這是否屬於IFRS 15的範圍?此類交易似乎符合IFRS 15定義的合約,及開發並維護平台與某些情況下提供其他利益之隱含義務。但是…
  4. 如果這屬於IFRS 15的範圍,其中包含幾項履約義務?如果ICO的對價屬於遞延收入,合約則包含哪些承諾?包括在平台運行期間,建造平台使其達到可使用狀態並提供利益的承諾嗎?這些承諾是否可以明確區分?

IFRS 15要求根據相對獨立之售價進行分攤對價。一個未經測試的IT平台及其不確定期限的VIP許可權的相對獨立售價是多少?即使主體可以進行分攤,該平台使用權限的期限是不確定的,或者僅在平台運行期間內有效。為此我們是否不得不弄明白如何確認一項在不確定的期限內提供使用權限的義務?我想,預測1年後比特幣的價格都不會這麼困難吧!

結論

目前我還不知道如何回答上述問題,但是如果我們要為使用者提供有價值的資訊,這個領域勢必需要主管機關、準則制定人員和審計人員等的關注。又或者我們應該考慮進行一次ICO來建立一個平台,以讓各方達成共識並解決全球所有複雜的會計問題吧!?

文章出處:PwC.blogs.com - Accounting for 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s”)

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 首次代幣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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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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