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記實

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等共同舉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於2012年首度舉辦,為國內各法領域之創舉。希冀透過本評選活動,對目前臺灣之稅捐環境產生正面催化作用,產學跨界合作,邀集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評選,希冀發揮正向能量,鼓勵更多具有開創性及前瞻性的判決。

今年延續本活動精神與目標,遴聘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業界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秉持獨立客觀、超然公正之立場,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評選符合以下兩大指標之優良判決:

第一、此判決在判決發展歷史中,是否有開拓性與原創價值,並具說服力,對租稅法學與實務之發展有重要貢獻。

第二、此判決是否具有人權(包括財產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等)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解釋應有之準則,並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透過委員們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之評選過程,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稅法判決。2024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就推薦最多之5篇最佳稅法判決入選,包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5號】本件背景為進口汽車完納貨物稅後,再次出口之情形下,出口人欲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其退稅請求權要件之問題。本判決首先說明貨物稅具有境內消費稅之性質,再就證據方法不受財政部令釋所限制提出明確指摘,詳為論述,殊值推薦。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本件爭議為清算期間溢繳之未分配盈餘稅是否應予退還。本判決中原、被告雙方說理及法律意識均明確清楚,並具體說明租稅法律主義與稽徵經濟原則之互動關係。其首先從定性開始逐一分析本案事實,最後以租稅法律主義不得向稽徵經濟原則退讓為結論,闡明該稅捐保全之主張於法無據而無理由,論理邏輯清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本件爭點係地價因素是否應實質審酌。本判決說明土地價值應探究其使用本質,並說明地價評議委員會仍應遵守地價查估規則,除該規則仍受司法審查外,評議過程亦須受正當法律程序之拘束。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82號判決】本件爭點係處理進口貨物在關稅法上之類別歸屬及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應稅貨物。其討論著重於將實際存在之貨品,涵攝至稅則號別所抽象定義與前揭貨物稅條例規定要件之「特定貨物」法律概念中,核屬法律涵攝議題。本判決強調法律涵攝仍應符合一般經驗法則,並清楚說明漏稅事實發生是否具故意過失,證明責任應由稽徵機關負責。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10號判決】本判決清楚說明確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事實及法令適用有無錯誤之基準時點,亦強調於課徵房屋稅時,非僅從法律上所有權人觀察,亦應從經濟實質認定其歸屬,以確定稅捐週期內房屋稅之課徵,能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其論述及原則說明精確,值得推薦。

稅法判決 貨物稅 房屋稅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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