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紀實

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等共同舉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於2012年首度舉辦,為國內各法領域之創舉。希冀透過本評選活動,對目前臺灣之稅捐環境產生正面催化作用,產學跨界合作,邀集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評選,希冀發揮正向能量,鼓勵更多具有開創性及前瞻性的判決。

今年延續本活動精神與目標,遴聘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業界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秉持獨立客觀、超然公正之立場,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評選符合以下兩大指標之優良判決:

第一、此判決在判決發展歷史中,是否有開拓性與原創價值,並具說服力,對租稅法學與實務之發展有重要貢獻。

第二、此判決是否具有人權(包括財產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等)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解釋應有之準則,並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透過委員們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之評選過程,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稅法判決。2023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就推薦最多之4篇最佳稅法判決入選,包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本案法院拒絕適用違法的行政命令(司法院釋字第216號解釋參照),並明確以「租稅公平原則」作為課稅處分合法性的審查依據,對於一般法律原則的重視與實踐,實屬難能可貴。對於後續法院援引一般法律原則作為裁判依據,可望發揮承先啟後的效應,故評選為最佳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本判決指出本件原判決以「報繳合一」規定下,未履行申報義務者,必然未履行繳納自行結算稅額之義務,乃一不作為同時該當滯報及滯納,只是從一情節較重之滯報處罰,認「如期申報」乃包含「申報已完成所自行試算之稅額繳納義務」,將申報前自行繳納結算稅額列為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如期申報」要件,實增加適用該條所無之要件,係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違背法令。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00號判決】本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對於此類再典型、常見不過的營業稅違章案件類型,設定了一套合乎現行法律框架以及稅務事件證明法則,並值得其他案件援引參考、具有實用性的SOP。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36號判決】本判決與原判決持不同見解,並就應如何於稅務違章事件中認定組織之主觀責任條件詳為論述,殊值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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