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記實

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等共同舉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於2012年首度舉辦,為國內各法領域之創舉。希冀透過本評選活動,對目前臺灣之稅捐環境產生正面催化作用,產學跨界合作,邀集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評選,希冀發揮正向能量,鼓勵更多具有開創性及前瞻性的判決。

今年延續本活動精神與目標,遴聘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業界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秉持獨立客觀、超然公正之立場,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評選符合以下兩大指標之優良判決:

第一、此判決在判決發展歷史中,是否有開拓性與原創價值,並具說服力,對租稅法學與實務之發展有重要貢獻。

第二、此判決是否具有人權(包括財產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等)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解釋應有之準則,並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透過委員們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之評選過程,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稅法判決。2022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就推薦最多之6篇最佳稅法判決及1篇開創性稅法判決入選,包括: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78號判決】本件背景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受限制出境處分所生爭議。本判決就限制出境制定經過與規範意旨作出清楚闡釋,並就主管機關應作成合義務裁量提出明確指摘,詳為論述,殊值推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判決】夫妻無法合併申報時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究應歸屬何方,現行稽徵實務存在分歧之爭議。本判決重申就同一扶養親屬申報免稅額有數人者,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與他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無何方得優先申報問題,應由雙方平均申報。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55號判決】本件爭點為因工程合約之價款遲延給付,而產生法定遲延利息,對於該法定遲延利息可否課徵營業稅。本判決明白揭示營業稅之稅捐客體為消費行為,營業人既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取得法定遲延利息,即不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說明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仍須回歸是否具有給付交換關係判斷應否課徵營業稅。本判決對於營業稅的稅捐客體,提供清晰之判斷標準,並勇於提出與先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相歧異的見解,值得推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判決】本判決係處理車輛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相異,所生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應歸屬何人之問題,而本判決具有開創性之處在於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之舉證方式不應受財政部函釋所限,以發現個案真實。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30號判決】針對營利事業得否列報一項費用,本判決重申其判斷標準之核心應為檢視該項費用之支出是否具備真實性、合理性及必要性,並應予以實質認定,不應拘泥於既有行業別之分類及其費用之名稱。本判決闡釋營利事業列報之成本費用應探究其真實、合理及必要為條件,不宜過度以附加形式條件再加限制,始能體現量能課稅之精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7號判決】本號判決正確的認識到,租稅核定的正確性比法安定性更為重要。在租稅核定程序當中承認實質課稅原則,要求經濟的觀察法,更要求杜絕租稅規避。在退稅時又豈能以核課處分的形式存續力來限縮退稅請求權的適用範圍。惟本號判決就租稅優惠的論述,則有值得商榷之處。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31號判決】為本評選首次新增之類別「開創性判決」,事件爭議為花蓮縣礦石開採稅案,該案具有時代的意義,惟其理由與結論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探討,評選委員對此判決分別提出各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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