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紀實

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等共同舉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於2012年首度舉辦,為國內各法領域之創舉。希冀透過本評選活動,對目前臺灣之稅捐環境產生正面催化作用,產學跨界合作,邀集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評選,希冀發揮正向能量,鼓勵更多具有開創性及前瞻性的判決。

今年延續本活動精神與目標,遴聘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業界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秉持獨立客觀、超然公正之立場,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評選符合以下兩大指標之優良判決:

  • 第一、此判決在判決發展歷史中,是否有開拓性與原創價值,並具說服力,對租稅法學與實務之發展有重要貢獻。
  • 第二、此判決是否具有人權(包括財產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等)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解釋應有之準則,並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透過委員們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之評選過程,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稅法判決。2021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就推薦最多之10篇判決入選,包括: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針對營利事業之股東為百分之百外資之案型,改變歷來之實務見解,排除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責任之適用,雖本爭議已隨同107年廢除設算扣抵制度走入歷史,惟本判決就如何解釋適用稅法有深具指標性之論述,於修法後仍不減其重要性,殊值推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明白指出經濟觀察法係貫穿法律適用之原則,其法律依據為納保法第7條第1項(經濟解釋)及第2項(實質事實認定)。並指出徵納雙方均可透過此法共同闡明生活事實,而非僅就實質課稅。本判決之重要價值更在於該原則之具體運用,為先前判決所少見,尤其能指出稽徵機關常見運用之誤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9、1650號判決】從法律與經濟實質觀點判斷股份轉換的權利義務與財產權性質,雖仍有爭議,但有助於釐清我國企業併購過程的諸多難解稅負爭議,並提供較為細緻合理的個案判斷指導原則,亦值肯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時效期間十年之規定,使其回歸消滅時效的規範體系中,並基於人民信賴之保護,從修法後起算時效,捨棄不真正溯及既往之理論,合於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尤其有意識地使用法學方法之論述,十分值得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就推計課稅時,稅捐稽徵機關所應負的舉證責任內涵、行政法院職權調查原則有詳細正確之論述,殊值推薦。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3號判決】明確表明必須以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稅捐法治的論述基礎,以符合規範本旨之正確涵攝,且認稽徵機關應予以實質調查,並依調查結果正確適用「減免地價稅實證法」,作成是否減免地價稅之合法判斷,不得以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相混淆,其所持立場與大法官釋字第537號解釋所持見解相互一致,彰顯納稅人權利保護之根本價值判斷,殊值贊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指出本稅核課處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其訴訟標的,不及於原因事實本身,於嗣後之同一基礎事實所涉漏稅罰之撤銷訴訟亦非不得為相反之主張,對此予以辨明殊值肯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35號判決】一方面肯認行政機關有權以行政函釋將「帳證完備正確」之規範要求具體化,但另一方面也指出法院對行政函釋之規定內容是否過於嚴格,牴觸解釋對象之規範意旨,有規範審查權,此論述不僅兼顧實務,亦揭示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等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並且係權力分立原則之具體展現,亦係憲法保障納稅人權利之具體展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判決】指出判斷參加人移轉系爭土地予原告是「有償」或「無償」應借助民事法相關概念探索,此案對於將來之類似案情有參考價值,然其仍重申實質課稅原則乃稅法上特殊課稅原則,有待個案中具體化、細緻化之解釋適用,殊值肯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97號判決】針對實物抵繳之認定提出重要標準,且進一步闡述審酌有無繳納困難,自應就財產整體為觀察,並強調應詳加調查稅款之繳清是否源於遺產,不得以其已繳納完畢遺產稅逕謂不符實物抵繳之繳現困難要件,亦為委員們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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