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等共同舉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於2012年首度舉辦,為國內各法領域之創舉。希冀透過本評選活動,對目前臺灣之稅捐環境產生正面催化作用,產學跨界合作,邀集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評選,希冀發揮正向能量,鼓勵更多具有開創性及前瞻性的判決。
今年延續本活動精神與目標,遴聘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業界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秉持獨立客觀、超然公正之立場,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評選符合以下兩大指標之優良判決:
透過委員們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之評選過程,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稅法判決。2020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就推薦最多之六篇判決入選,包括: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號判決】對於法條文字與消費稅稅制設計之間差距,採取以法條文字為主之見解,判決認為在未修法以前,執法者面對實證法規定尚無法趕上時代之需,雖可藉由對實證法之擴張解釋以為因應,但仍不得超越實證法具體規定之文義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自租稅裁罰與刑事罰性質類似之角度切入,推導出納稅義務人無協力義務,稽徵機關對於處罰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且稽徵機關有關租稅裁罰事實之認定,應由稽徵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得以推計方式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認為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之專業性勞務,屬執行業務所得。本判決之作成符合釋字第745號解釋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之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62號判決】重申虧損扣除為量能課稅原則之展現,並非租稅優惠。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在98年即已修正公司得申報扣除先前年度營業虧損數額之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然企業併購法遲至104年始修正公布第43條第1項將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扣除適用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二者立法時間落差所導致之形式上差異,實屬立法之疏漏,並非立法者有意針對公司合併之情形為不同之規範,判決中以「合目的性解釋」限縮修正前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之適用,貫徹量能課稅原則的落實。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7號判決】涉及事由乃納稅義務人於核課及行政救濟程序中,因帳證不實而遭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本判決提出兩個稅法救濟程序中的重要議題,其一為「事後發現的帳證」能否作為總額主義的事由?其二在於此類嗣後發現或提出的證據資料有無禁反言原則的適用?提出問題給予吾人就訴訟程序的各種基本問題有深入討論的機會,甚有價值。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說明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避稅行為的免罰但書「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具體上究應如何認定,認為無線索供稽徵機關調查,始構成隱匿重要課稅事實,消極未申報所規避之稅負不等於「隱匿」重要課稅事實,對於避稅行為的法律適用具有相當重要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