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臺灣稅法學會共同主辦,東吳大學法學院、會計研究月刊為協辦之「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於2012年首度舉辦,為國內各法領域之創舉。希冀透過本評選活動,對目前臺灣之稅捐環境產生正面催化作用,產學跨界合作,邀集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評選,希冀發揮正向能量,鼓勵更多具有開創性及前瞻性的判決。
今年延續本活動精神與目標,遴聘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業界人士13名組成評選委員會,秉持獨立客觀、超然公正之立場,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評選符合以下兩大指標之優良判決:
透過委員們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之評選過程,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稅法判決。 2019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就推薦最多之五篇判決入選, 包括:「適用法令錯誤」可否歸責於行政機關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0 號判決】。所得稅法所指「營利事業」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地價稅減免規範體系之制度設計【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不知法規」之概念不及於「解釋函令」【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號判決】。納保法施行後,稅務訴訟中容許在事實審言詞辯論之前追補理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