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租稅及投資法令要聞:2024年2月

所得稅法令

  • 營利事業可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第2個月,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資誠提醒:
    資產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但該資產在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等情事,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另,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者,應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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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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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巨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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