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2
自2025年6月27日由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以及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提供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於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利潤來源、投資方式、資金路徑、投資產業與投資期限等五項要件,可按照投資額10%(若協定股息稅率低於10%,則按協定稅率)獲得一個抵免額度,用於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從利潤分配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年無法抵免的額度可以結轉以後年度。
為貫徹落實2號公告,2025年7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作為2號公告的補充公告,聚焦於稅收抵免政策徵管的明確操作細節與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