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場分析與觀點 – 2024年6月

中國商情

2023年中國消費行業併購活動回顧及未來展望
  • 2023年中國大陸經濟逐漸回暖,然而消費者信心尚未恢復,加上消費觀念轉變,理性消費者增加,同時服務業消費快速增長。此外,網路零售規模持續成長,商品與服務銷售額超過15兆人民幣,成長約11%。以銷售管道來看,直播電商占比成長。
  • 2023年有38家消費產業公司上市,消費產業次級市場尚未恢復,上市企業估值倍數有所回落,此趨勢亦影響初級市場,使買賣雙方預期估值產生差距,拉長交易週期。
  • 消費產業投資併購總金額237.7億美元,年減14%;交易數量共599筆,年減43%。單筆交易規模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規模介於1百萬至1億美元的交易,占總交易數量70%以上。
  • 中國大陸2023年消費產業投資併購狀況:
    • 飲食類:屬於熱門投融資項目,其中農業加工品吸引最多資金,交易金額達62.97億美元,交易數量79筆。其次為餐飲,交易金額10.69億美元,交易數量達105件。
    • 美妝服飾類:包含衣著服飾、配件、美妝與其他,總交易金額及數量2021年後逐年下降,2023年交易數量78筆,年減28%,交易金額10億美元,年減52%。其中以鞋類服飾交易金額最高,交易金額3.57億美元,交易數量29筆。配件與其他項目居後,交易金額分別為2.52億及2.81億美元,交易數量15及10筆。
    • 居家類:主要為房屋裝潢和傢具,交易熱點格局分散,房屋裝潢交易金額達15.62億美元,交易數量12筆;傢具略低於前者,金額14.71億美元,交易數量僅4筆。
    • 旅遊類:旅遊領域復甦強勁,2023年交易金額為8.78億美元,年增高達522%,交易數量26筆,年增79%。
    • 用品類:此類別2023年總交易數量年減27%,交易金額卻年增145%,達53億美元。其中以日用品為首,交易金額達37.31億美元,年增233%,交易數量41件。其次為寵物食品和用品等其他項目,交易金額7.65億美元,交易數量多達66筆。
    • 零售領域投資交易熱點集中於線上零售、跨境電商等,而線下零售企業也在轉型中尋求資金和併購整合。
綠色供應鏈白皮書
  • 普華永道與上海環交所針對20多家企業之供應鏈ESG轉型進行問卷及深入訪談,受訪企業年收入20億人民幣以上占46%,20億人民幣以下占54%,38%為跨國企業。結果顯示10%全球與20%中國企業邁入供應鏈ESG成熟期,多數產品與服務符合ESG目標,且對人權風險進行監控。四成全球與中國企業已有供應鏈轉型路線圖,三成以下的產品或服務符合ESG目標,並對一級供應商進行相關風險監控。
  • 企業實踐永續供應鏈的過程面臨挑戰,主要為合約限制,供應商永續認知和規模參差不齊,相關統計缺乏標準、數據取得不易,碳盤查複雜度較高,綠色解決方案有限、成本較高等。
  • 62%受訪企業已訂定永續策略目標和計畫,38%企業有目標但無實踐計畫。40%企業已完成ESG供應鏈整合,近八成企業協同合作夥伴推動綠色供應鏈轉型,23%企業已將轉型延伸至上下游供應鏈。
  • 近八成受訪企業的淨零目標為2050年減少90%碳排放,且意識到範疇三的碳排放占比極大,較企業直接營運產生的碳排放高約11.4倍;其中又以民生用品、食品與汽車業範疇三占比最高。為檢視供應鏈轉型狀況,75%受訪企業至少設置一個KPI節點,30%於所有供應鏈環節皆設置KPI節點,25%則無相關監控。
  • 70%受訪企業設有獨立永續部門,其中以研發、採購與供應管理職能最受重視。
  • 65%受訪企業以循環經濟模式為核心目標,重視商品設計、使用永續材料、產品製造與再利用等。
  • 42%受訪企業於商品設計、研發環節投入最多,倉儲與物流直接投入最少,多使用第三方服務。
  • 企業永續產品的占比仍偏低,僅四成受訪企業的永續產品占比超過25%,其中三成占比可達75%以上,多集中於新能源車產業。77%企業認同綠色供應鏈轉型帶來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雖然62%企業表示成本提升,僅少數企業(15%)表示轉型使成本降低,仍有54%企業預期未來3至5年相關投入將持續增加,38%企業態度較保守,須評估整體效益決定未來投入。
  • 45%企業於採購及供應商管理環節,實施至少一項轉型措施,多聚焦於制定綠色採購標準、供應商ESG數據與訂定供應商監管機制。33%企業表示已有完善的綠色採購政策,42%企業仍在制定相關標準。半數企業對一級供應商進行ESG監督,12%企業基於風險排序對一級以外的供應商進行監督。
普華永道發布《無錫"專精特新"洞察報告》(上):現狀篇
  • 中國大陸無錫市目前有專精特新企業3000餘家,國家級「小巨人」企業232家,省級1,385家,市級1,526家。無錫市專精特新企業平均成立16年,小巨人企業平均17.5年,遠超過中國中小企業平均年限。
  • 受惠於政策推動,截至2024年3月,無錫市專精特新企業專利共168,070件,其中小巨人企業專利共16,616件,占9.89%,顯示專精特新企業創新能力強,對技術要求高於一般企業。
  • 專精特新企業主要以高端裝備(31.9%)、新材料(24.14%)、積體電路(14.66%)與節能環保(8.62%)為主。
  • 「長期」與「持續」為專精特新企業年報最常出現的關鍵詞,累計占比超過七成,此外「創新」與「核心技術」亦頻繁出現,顯示技術創新已成為企業保持競爭優勢的關鍵。數據顯示,近半數企業的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5%以上,12.7%企業研發費占比更高達10%以上。
  • 也因為對專業技術的需求,專精特新企業人才專業度普遍較高,72%企業反應產品或工業創新領域缺乏專業研發人員,生產經營與數位化轉型領域亦人才短缺。
  • 此類企業數位化程度較高,但在關鍵技術流程的數位化程度較分散,顯示企業普遍仍在進行數位化轉型,且差異程度較大。超過六成企業表示透過數位化提升營業利潤,15.95%企業甚至提升利潤10%以上。
  • 專精特新企業普遍樂觀看待產業發展,90%以上企業對未來具有信心,除了中國政府對核心產業的政策支持,企業亦深信本土市場需求潛力。
  • 86%受訪企業有本土上游供應商,其中約80%企業可找到替代商源,因此不易受上游供應鏈衝擊。
  • 專精特新企業業務主要集中於本土市場,90%受訪企業服務國內客戶,特別集中於長江與珠江三角洲地區。65%企業產品銷往江蘇省,其後為廣東省和浙江省各占30%,山東省和上海市各占20%。
  • 近40%受訪企業之海外市占率不到15%,35%受訪者不清楚自家企業的海外市占率,僅有不到5%企業海外市占率超過50%。

策略產業/重點議題

《企業可持續揭露準則-基本準則(徵求意見稿)》正式出台,中國可持續揭露工作路線圖一併清晰
  • 2024年5月27日中國大陸財政部發布《企業可持續揭露準則–基本準則(徵求意見稿)》(簡稱基本準則)及相關起草說明,揭示了中國企業未來的永續準則方向,將以國際準則為基礎,符合重要性原則,並配合中國國情調整擬訂。預計將於2027年相繼推出永續揭露基本準則與氣候相關準則,由上市企業優先執行,再循序漸進拓展至未上市中小企業,從自願揭露至強制揭露。
  • 相較2024年4月發布的A股永續資訊揭露指引及香港交易所(HKEx)之氣候相關資訊揭露守則,基本準則第八條,要求企業建立永續揭露相關的資訊收集、驗證與分析系統,強調資訊系統與內部控制的重要性。
  • 一般要求準則包含「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四大核心,和ISSB之S1準則一致性高,主要差異為重要性評估部分,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結合具體適用的永續揭露準則,評估永續風險和機遇是否對企業財務產生影響,以及企業活動是否影響經濟、社會與環境。
    • 永續風險與機遇:對於當期財務影響,重要性評估應與財務報表重要性評估標準一致。對預期財務影響的部分,則以短、中、長期財務影響的潛在規模,作為評估的標準。
    • 對於可能發生的實際影響,應以嚴重程度為評估標準。對於可預見的潛在影響,應評估影響規模、範圍、不可補救性等。
    • 報告時間可與財務報表同時揭露(同S1準則),也可按照監管單位要求於規定日期前單獨揭露。
    • 不同於S1準則,基本準則要求企業永續資訊應為獨立的永續發展報告,並於官網或其他方式公布。
    • 除非另有要求,企業應就報告中所有揭露資訊,提供上一期的數值對照,若定性資訊有助利害關係人了解報告期間企業之永續發展,亦應揭露相關可對照資訊。

稅務及其他法規

北京試行稅收事先裁定,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 2024年4月18日中國大陸北京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辦法(試行)》(京稅辦法[2024]8號),自發布日起實施。將有助北京企業納稅人,就未來可能發生重大涉稅事項,評估稅收確定性與成本。
  • 該法適用北京市所有企業納稅人,若交易同時涉及北京和外省市納稅人,其裁定意見僅針對北京企業的稅務處理,對外省市納稅人無效。本辦法未明確限制適用稅種,企業常見稅務皆有機會進行事先裁定,但由於稅務機關不涉及關稅、進口增值稅等進出口稅種,因此推定不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未明訂涉稅交易金額門檻,建議企業就裁定事項與稅務機關預先溝通。裁定期間以企業24個月內的計畫為限。此外,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事項,或是現行稅法未規定、待立法的事項,以及已完成相同特性事項、正在進行稅務溝通事項和違反國家法律事項,皆不屬於事先裁定範圍。
  • 事先裁定意見僅限申請當次適用,若事先裁定的申請資料不符規定、裁定後稅收政策改變、或申請人對裁定意見提出異議,將使事先裁定意見失效。當申請事項發生變化(內容改變、應實施未實施等),或已完成稅務處理(無論是否按裁定意見進行),應於30日內書面通知事先裁定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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