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產業/重點議題
普華永道發布《中國企業東南亞地區醫療行業投資回顧與展望》
- 普華永道於2024年1月發布《2015-2023年中國企業東南亞地區醫療行業投資回顧與展望》,統計2015至2023年,中國大陸企業投資東南亞醫療市場金額累計超過66億美元,交易量從2015至2017年均3筆,增長至2021至2023年均9筆。2015年交易金額5.33億美元,2022年增長為15.96億美元,成長約3倍。
- 2015至2022年中國大陸對東南亞直接投資金額年均成長14%,2022年底存量金額達1,547億美元,已超越美國與歐盟,成為世界主要經濟體對東南亞投資規模之首,其中醫療產業的投資平均約佔10%左右。
- 累計投資交易數量與成長幅度以製藥領域最多,累積交易16件;以累計交易金額與平均交易金額來看,醫療器械及耗材領域最高,分別為27億與3.9億美元。
- 以投資地區來看,新加坡為中國大陸對東南亞醫療業投資交易之首,直接投資金額佔總體79%,交易數量佔67%,平均交易金額約1.4億美元;馬來西亞雖交易量佔比較低,平均交易金額卻高於新加坡,達1.9億美元。近兩年,新加坡投資交易佔比下降至60%,除菲律賓以外,其他國家佔比皆上升,顯示投資目標國從新加坡向其他國家延伸。
- 在一帶一路與多項關稅減讓政策推動下,東南亞地區成為中國大陸醫藥製品主要出口地區。2015年出口總額160億美元增至2021年563億美元,複合年成長率19.69%。2019年前4大出口國為印度、越南、印尼和泰國,合計佔比超過50%,對中藥材、製劑、耗材與設備的需求較大。
- 受氣候與文化因素影響,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與泰國為中藥原料主要提供者,亦為中藥產品和服務的重要需求者。2021年中式成藥與中藥材前十大出口國,除東南亞國家外,還包含日本、韓國、美國、德國等。
新材料產業投資併購趨勢及關注事項
- 中國大陸工信部於2023年12月22日公布《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範指導目錄(2024年版)》,於2024年1月1日生效。此目錄涵蓋三大類新材料:先進基礎材料、關鍵戰略材料與前沿新材料,合計299種產品。
- 中國大陸先進製造累計籌資金額,新材料排名第三。2021至2023年投資量和金額,分別占累計總量43%和62%。2023年新材料投資共227件,總金額達228.41億人民幣,顯示投資熱度持續上漲。多數投資標的為具有產品雛型與商業規劃的天使輪,與擁有成熟產品與商業模式的A輪項目;具有市場確定性及快速增長性的新材料易與現有產業整合,如新能源、半導體、航空、環保生物材料等,相對更受投資人歡迎。
- 新材料產業在中高端材料部分,對進口依賴程度較高。2018年工信部對中國大陸30餘家大型企業進行調查顯示,130種關鍵基礎材料32%中國大陸沒有來源、52%依靠進口。
《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亮點解讀及應對策略
- 中國大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於2023年12月29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優化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具體措施如下:
- 落實現代公司治理理念,強調董監高的監督責任,明確定義風險管理三道防線職責。規模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若有一級以上的分行,須設立專崗或指定專人管理操作風險。
- 比照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風險偏好與傳導、風險文化、資訊揭露、壓力測試程序納入管理程序,並制定網路管理的詳細規範,並根據不同條件進行差異化監管。
- 強化內外部監督職能,明確定義風險管理報告、風險專項審計、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的頻率時間,並求規模較大者須委託第三方機構提出審計報告,並提高操作風險違規的罰款。
- 擴大適用對象範圍,整合銀行與保險機構原有的操作風險監管規則,統一監管要求。
解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證監會於2023年12月8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高了合格投資者和專項基金的門檻,加強投資者保護機制,但隨之而來的是募資難度加大、合規要求提高、違規成本增加。目前此辦法僅為徵求意見階段,內容可能發生調整,其中部分條款及其實踐要求,也尚待後續配套政策進一步明示。現階段具體措施如下:
- 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尤其是自然人投資者。明定合格投資者門檻與募集流程。完善私募基金財產的獨立性保護制度、托管制度與清算時的獨立性要求等。
- 強化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和禁止行為,列舉可能產生利益輸送或衝突的各種場景。限制集團化私募,禁止設立分支機構。根據管理規模與運作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行差異化監管。
- 完善基金產品類型,區分為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證券基金和母基金三種,不同產品適用不同的監管和運作標準。明定單一投資者的標準與私募基金的實繳規模,且可於投資決策機制、托管、資訊揭露與審計等方面進行特別約定。自然人投資人實繳出資不低於1000萬人民幣,單一項目基金實繳出資不低於2000萬人民幣。
- 規範私募基金投資運作與退出標準,嚴禁私募基金多層嵌套投資,加大懲罰力度。在基金清算過程中,除了基金合約另有約定者,發生終止情形的5個工作日內必須強制清算,因財產流動性受限延期清算的也必須向基協報告。
- 支持長期資金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擬定差異化解禁期、減持節奏、實物分配、份額轉讓等退出方式。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應在5年以上。
資本市場
2023年A股IPO籌資數量和籌資額領跑全球
- 2023年中國大陸A股市場經歷了一定程度的放緩,共有313家公司上市,籌資額達3,564億人民幣。與去年相比,新股數量下降26%,籌資額下滑39%。儘管如此,A股市場在數量和金額仍領先全球,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分別位居全球第一和第二。上海交易所籌資額為1,937億元,深圳交易所籌資額為1,481億元。北京交易所近期發展迅速,籌資額達146億元。
- 香港去年IPO市場顯著放緩,籌資額為463億港元,以零售、消費品及服務業、工業及材料、醫療、資訊技術和電信服務為主,數量較去年減少19%,籌資額減少56%。但仍有許多中國企業將香港視為境外上市首選,預計2024年將有80家企業於香港上市,全年籌資額超過1,000億港元,有望恢復至全球前三大籌資市場之列。
- 2023年創業板和科創板在IPO數量和籌資額表現突出。前十大IPO籌資額中,6家來自科創板,2家來自上海主板,創業板和深圳主板各1家,其中又以半導體為大宗,籌資額占比超過50%。
- 普華永道預測2024年中國大陸A股市場將有200到240家公司上市,籌資額將達1,600至1,900億人民幣。IPO傾向支持科技創新、先進製造、綠色發展和中小企業相關領域。預計北交所直接上市的新制度推出後,申報北交所的企業無論從數量、營收水準都將有顯著提升。
A股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披露新規 —— 解析解釋性公告1號及編報規則15號
- 中國大陸證監會於2023年12月22日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及第15號財務報告一般規定(2023修訂),均自公布日起實施。
- 解釋性公告1號修訂重點:
- 新增非經常性損益的判斷原則,應基於交易和事項的經濟性質,結合行業特點和業務模式,並遵循重要性原則進行判斷。明確列舉政府補助、金融資產、股份支付等相關非經常性損益項目,與列示企業重組費用計入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減少實務爭議。
- 編報規則15號文修訂重點:
- 要求公司明確揭露有關重要性標準確定方法和選擇依據,並簡化公司基本情況等重複性資訊。
- 強化研發支出資訊揭露,根據行業特點和研發項目特徵分類彙總,提供更多研發投入和預期成果的資訊。
- 強化長期資產和商譽減值相關資訊揭露。
香港GEM上市改革
- 香港聯合交易所近期發布GEM上市改革的諮詢總結,修訂後的GEM上市規則將於2024年1月1日生效。
- 聯交所為大量投入研發活動的高增長企業,推出「市值/收益/研發測試」新資格測試,與現行資格測試相比,上市市值、收益與研發開支條件更嚴格。
- 引入新的簡化轉板機制,符合資格的GEM發行人轉往主板時,毋須委任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或刊發達到招股章程標準的上市文件。取而代之,上市申請人須符合轉板資格、刊發轉板公告,並提交部分聯交所要求文件。
- GEM發行人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縮短至12個月。
- 取消強制季度匯報規定,使GEM及主板發行人的定期匯報規定一致。
稅務及其他法規
跨境事項事前稅收遵從評估服務落地深圳,開闢稅收確定性管理新途徑
- 深圳市稅務局於2023年12月28日發布《跨境事項事前稅收遵從評估服務問答》,此服務為稅務局升級納稅服務的新措施。為有效獲得跨境關聯交易的稅收確定性,過去申請預約定價安排,經稅企雙方反覆磋商。相較之下,遵從評估服務的申請門檻較低,且流程更為簡便,且適用於企業未來三個年度發生的跨境關聯交易。預約定價安排評估時間最快9個月,遵從評估服務則耗時4個月左右。
- 對比遵從評估服務與預約安排定價,兩者在適用範圍、評估內容和適用年度規範略有差異,欲申請遵從評估服務,需先評估企業的跨境業務是否適用,並準備好相關資料。若欲申請事項與前年度事項相似,或是申請事項為正在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交易,則不適用此服務。
解讀2024稅政重磅創新:上海試行稅收事先裁定,提升稅收確定性
- 上海市稅務局於2023年12月29日發布《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上海的企業納稅人,可就預期會發生的稅務問題和適用法規申請事先裁定。管理辦法中明確定義裁定作業時程,最快有機會在3個月內獲得機關出具之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上海市的企業納稅人,不包含自然人納稅人。然並未明訂可申請裁定的稅種,常見的企業稅種,或企業對個人扣繳稅款,皆有申請裁定的可能性。以時間性來說,適用於未來可能發生的涉稅事項,不適用於過去、不確定時間或兩年內不會發生的事項。
- 若企業交易涉及跨省,可能無法申請事先裁定。辦法中未明確規定市、區、地域或交易金額等管理權限,實務遞交申請裁定前,建議提前和欲申請裁定的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