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IRS)自2014年推出「簡化申報合規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旨在協助未申報海外金融帳戶及收入的納稅義務人,以較低的罰款和減少刑事風險的方式完成合規申報。此程序延續早期的離岸自願揭露計畫,表面上為納稅義務人提供一條方便快捷的合規途徑,然而其風險和挑戰卻不容忽視,尤其需注意其中的「非故意性聲明」要求。
簡化程序分為兩種:
兩種途徑均要求遞交最近三個稅務年度的修正稅表和過去六年的遲報FBAR(海外金融帳戶申報表),以及一份經偽證罪宣誓的非故意性聲明──證明未申報或漏報行為並非出於故意。
非故意性聲明被視為整個簡化程序的核心條件。IRS定義非故意行為為因疏忽、錯誤或善意誤解法律,未能遵守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必須提交針對自身情況的詳細說明,明確說明未合規的原因,避免使用空洞或模板化文字。若聲明內容模糊、不具說服力,申請可能被駁回,甚至引發更嚴重的稽查或刑事調查。
若IRS認定非故意性聲明不成立,將拒絕簡化程序申請並可能轉介稽查或刑事調查。簡化程序同時揭露大量海外金融活動資料,若行為實際屬故意而仍聲稱非故意,可能觸犯偽證罪,面臨嚴重刑罰。與之前的離岸自願揭露計畫不同,簡化程序不提供免除刑事責任的保障。
簡化程序處理完畢後,納稅義務人不會收到IRS的正式接受函或結案協議,IRS保留在追訴時效期間內隨時重新調查及挑戰非故意性認定的權利。
該程序僅涵蓋最近三年修正稅表及六年FBAR,無法解決更多年前或涉及其他國際申報義務的罰款問題,如依據美國國內稅法第6038等條款規定的申報罰款。
使用簡化國內離岸程序者須繳交5%罰款,根據六年內最高海外金融資產總餘額計算,涵蓋銀行存款、信託權益、公司股份等。罰款金額龐大且計算方式易引發爭議。
資誠美國業務負責人蘇宥人指出,納稅義務人最常提出的非故意理由是「不知有申報義務」。IRS對非故意行為的定義涵蓋「善意誤解法律要求」而產生的行為,法院則認定故意行為需是對明知義務故意違反,理論上不知義務者行為屬非故意。但「故意視而不見」(willful blindness)原則提醒法院,若納稅義務人明知有風險卻刻意不查證,也等同故意違規。真正的不知情與故意視而不見之間的界線,往往模糊不清且高度依賴個案事實。
事實情況亦會影響判斷:若納稅義務人曾委託報稅專業人士諮詢且未揭露海外帳戶、或故意使用人頭帳戶、回避美國地址,將削弱其不知情說法的可信度。反之,移民美國前即有海外帳戶、或繼承海外資產且未被告知者,常具較強不知情主張。
另需區分「完全不知情」與「疏忽」──兩者都屬非故意,但在說明力和IRS接受程度上有所差異。主張純粹不知情的納稅義務人應準備好解釋為何其不知情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若納稅義務人具財務專業背景或曾委託專業人士,需合理解釋為何仍不知申報義務。
蘇宥人強調,美國IRS的簡化申報合規程序提供具有未申報海外金融資產及收入納稅義務人一條較低成本合規管道,避免高額罰款和刑事追訴風險。但非故意性聲明的認定複雜且關鍵,無法真實聲明非故意行為者面臨嚴重法律風險。納稅義務人必須根據自身具體情況,誠實詳細且謹慎準備相關說明。專業法律和稅務諮詢在此程序中尤為重要,有助避免誤判非故意性導致更大法律責任。使用簡化程序的同時,應充分了解其限制和潛在風險,謹慎決策,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