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02
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現行計算公式 |
修正計算公式 |
修正內容說明 |
CFC稅後淨利(損)(財報) |
CFC稅後淨利(損)(財報) |
未修正 |
加計: 由其他綜合損益(OCI)與其他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數 |
加計: 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依財務會計規範,部分損益項目未透過OCI與其他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而係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包含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此等調整數亦為CFC可分配盈餘,現行範圍未含括,故修正之。 |
減除: 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
減除: 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所得稅費用+所得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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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已實現數 |
加計: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已實現數 |
未修正 |
無規定 |
加計: 處分〝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之調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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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定 |
加減(得選擇): 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年底未實現評價損益,可選擇先排除,俟處分或重分類時再將已實現損益計入CFC盈餘課稅。 |
=當年度盈餘 |
=當年度盈餘 |
上述各組成項目以外幣記帳者,原則上按台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的年度平均數換算。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香琴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將投資收益減除範圍改為「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解決了非低稅區投資事業損益中屬「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列保留盈餘」之項目被提前課稅(例如處分其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之後實際分配時又再次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中而造成重複課稅的問題。惟針對企業所關注透過BVI及開曼等免稅天堂間接持有實質營運低稅負地區,如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產生之投資收益提前課稅問題則未列入此次修法範圍,跨國企業仍應評估影響並思考調整投資架構及營運布局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