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9
財政部補充核釋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採連結稅制者可按實際使用建物設備之比率分攤減除金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說明背景資訊: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分配者,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自10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符合條件者,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109年5月8日,財政部另針對採連結稅制申報者發布函釋,合併申報子公司的盈餘用於實質投資者,也可適用減除規定,但未含括由母公司整合集團投資的情形,所以財政部發布補充函釋,如合併申報子公司因自行生產或營業而實際使用母公司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可視為該子公司的投資,也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說明函釋重點:
母子公司依法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連結稅制),個別公司之實質投資支出若有適用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減除者,應以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於個別公司之數額為限,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於各公司之數額=A × |
B or +C |
(個別公司之本期稅後淨利) |
B+Σ+C |
(個別公司之本期稅後淨利合計數) |
A: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 (必須為正數)
B:母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母公司本期稅後淨利(損)-各子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損),B<0時以0計
C:子公司個別本期稅後淨利(淨損不計入,故以+C代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成立控股公司目的是為了整合集團內公司資源及產品優勢,子公司會將盈餘分配給母公司,而集團共同使用之資產則由母公司來投資(如:購買辦公大樓),子公司依據實際使用狀況支付租金或分攤費用,在稅務申報上則採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的連結稅制以求稅負最佳化。
依財政部109年5月8日函釋,若盈餘多數來自各子公司,則母公司所做的集團共同投資支出可能因自身盈餘有限,致可減除額度低而不能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現補充函釋修改為依實際使用比率計算(如:建築物以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以使用時數,或其他合理分攤基準),且免除3年內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加息補稅規定,較能切合實際投資狀況,也符合獎勵實質投資立法精神。
林巨峯另提醒,母公司為整合集團所作之共同投資支出,若要免除被視為轉借或出租而補稅加息,需為合併申報子公司且本期稅後淨利為正者;若合併申報子公司無本期淨利,或非合併申報之關係企業或其他人有使用建物或設備技術,該部分仍應加息補稅。
林巨峯
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