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7
近年來,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各國開始紛紛制定淨零碳排的策略目標,我國亦於去年宣告2050年達成淨零轉型的目標,淨零碳排,逐漸成為全球的共識。也在此潮流的推波下,碳定價機制受到更多關注,國際上在碳定價機制上有兩種做法,分別是碳費/碳稅徵收、及碳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我國採取碳費先行的制度,環保署目標於2023年分階段對直接及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徵收,並將徵收的碳費專款專用,優先用於研究開發減量技術,並輔導、輔助及獎勵事業辦理排放源減量工作。
而碳定價機制在財務報表上應該如何認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再生能源事業服務主持會計師蔡亦臺表示,碳費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報第21號 – 公課,於義務事項發生時認列負債,並於當期損益表認列相對應之成本或費用。而碳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下產生的碳權交易,自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委員會(IFRS IC)發布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報第3號 - 排放權延伸,在財務報表上,碳權為無形資產,碳排放為排放負債,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方法有三種:「完全市價法」、「結清成本法下的初始市價法」、及「結清成本法下的名目金額法」。
在「完全市價法」下,自市場取得的碳權須以取得時的購買價格衡量,政府分配的碳權,須以當時的市價衡量,而排放負債,需以市價進行衡量。在「結清成本法下的初始市價法」下,碳權的處理與完全市價法相同,惟排放負債是以相對應的碳權取得成本衡量。在「結清成本法下的名目金額法」下,政府分配的碳權通常金額為$0,自市場取得的碳權須以取得時的購買價格衡量,而排放負債僅認列排放量超出政府配額的部分。惟不論採取何種方法,於碳權及排放負債結清時,對企業之損益淨影響皆同,均反映自交易市場取得碳權之成本。
現今市場上對碳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多有歧異。依據PwC代表國際排放交易協會 (IETA) 於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針對有在EU ETS交易的22家企業進行的調查,採取結清成本法下之名目金額法之企業較多,就碳權後續衡量而言,有77%的企業並未執行重新衡量,可見市場在意碳權價格波動而導致財務報表損益之波動。而有依據市價重新衡量之企業,其認列方式也不盡相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再生能源事業服務協理廖容翎表示,現今各地碳權交易價格分歧且波動甚鉅,且各地碳權價格不斷上漲,碳排放的會計處理佔財務報表的重要性越來越高,不一致的會計處理將導致企業間財務報表缺乏可比較性,而影響投資人之投融資決策,企業應持續關注。
隨著全球因應氣候變遷政策的改變及我國對節能減碳及永續經營的重視,使企業商業模式及全球佈局、全球供應鏈的模式可能產生改變,而碳排放及減碳策略成本反映在財務報表上,將會強化企業管理階層及投資人對減碳策略的重視。
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董事長李宜樺建議,台灣企業要化危機為轉機,需加快腳步採取行動,布局並落實「碳盤查與聚焦熱點」、「擬定目標與達標策略」、「強化風險與機會管理機制」,持續落實有效的碳治理機制,關注IASB針對汙染定價機制之會計處理議案討論結果,並依據TCFD(Task Force on Climate Related Disclosure)的指引透明揭露,領先同業成功轉型,成為永續成長之產業領導企業。
表一:碳權交易在市場上常見的三種認列方法
交易內容 |
完全市價法 |
結清成本法 – 初始市價法 |
結清成本法 – 名目金額法 |
自交易市場購買碳權 |
以取得成本衡量,認列為無形資產。 |
同左。 |
同左。 |
自政府無償取得碳權配額 |
以獲配時之市價衡量,認列為遞延政府補助收入。 |
同左。 |
名目金額通常為$0。 |
碳權無形資產後續衡量 |
不攤銷,得採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惟我國需採成本模式)。 報導期間進行資產減損評估。 |
同左。 |
不攤銷,通常採成本模式。 報導期間進行資產減損評估。 |
遞延政府補助收入後續衡量 |
於排放碳時攤銷認列政府補助收入。 |
同左。 |
不適用。 |
企業排放碳時 |
認列碳排成本/費用及排放負債,並於財務報表日以市價重新衡量。 |
以碳權之取得成本衡量碳排成本/費用及排放負債,於財務報表日毋須重新衡量。 |
自政府無償取得之碳權配額內,碳排成本/費用及排放負債之名目金額通常為$0。 排放超過政府配額而需自交易市場購得碳權,以碳權之取得成本衡量碳排成本/費用及排放負債,於財務報表日毋須重新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