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 新增機械設備投抵、個人股東投抵

2021-12-21

立法院於2021年12月21日三讀通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新增設備投資抵減,個人股東現金投資抵減,調降研發支出抵減率為25%。新修正租稅優惠自明(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至120年12月31日止。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重點:

  1. 新增「投資於生產製造所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得享有投資抵減」,條件為全年支出合計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率二擇一:(1)支出金額的5%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抵減,或(2)支出金額的3%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3年內抵減。
  2. 新增「個人股東投資抵減」,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同一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達100萬元以上,取得新股且持股滿3年者,得於持股屆滿當年度起2年內,在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500萬元為限;此規定與產創條例第23之2的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類似,基於同一事項不得重覆享有租稅優惠,個人投資者應慎選其中較優之租稅優惠來適用。
  3. 修正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現行規定之投資對象限研發製造公司,修法新增「受託開發製造公司」(CDMO),但新增投資對象限為未上市(櫃)或成立未滿10年之上市(櫃)公司。抵減規定為原始認股或應募且持股滿3年者,自有應納營所稅額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修法前無年度抵減限額)。
  4. 調降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率為25%(原為35%),並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項目,但專職研究發展人員的培訓支出可列入研發支出項下。
  5. 修正獎酬員工、技術入股與認股權取得股票可孰低課稅:比照產創條例的員工獎酬及技術入股孰低緩課精神,增列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持股且繼續任職或提供技術服務達2年者,在轉讓時可按轉讓價格與取得價格孰低課稅。但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股票取得時價(價格)證明文件且無查得資料者,不得適用。所謂高階專業人員指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且擔任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職務之人員;另技術投資人可舉證主張相關成本列為所得減項,若無法舉證則以轉讓價格的30%計算成本。
  6. 租稅優惠需專案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公司需先經經濟部核發審定函認定為生技醫藥公司,其要件除實際從事研發製造,或受託開發規定品項之生產製造外,尚需符合:(1)申請年度之上一年度或當年度之研發費用占同一年度總營業收入淨額5%以上,或占同一年度實收資本額10%以上;(2)聘僱大學以上學歷之生技醫藥專職研發人員至少5人;(3)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等。(參考現行「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所定申請要件,未來尚待經濟部發布最新適用辦法)

Notes to editors

表一:租稅優惠之三讀內容與現行規定差異比較表

優惠項目

三讀內容

現制(僅列差異處)

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 限研發製造生技醫藥公司(CDMO不適用)
  • 抵減率:研發支出的25%
  • 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每年最高抵減稅額50%
  • 包含專職研究發展人員的培訓支出

抵減率: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的35%(超過前2年度平均數部分可適用50%抵減率)

機械設備投資抵減

生產製造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支出,全年合計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

  • 抵減率: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抵減支出金額5%或分3年抵減3%(二擇一)
  • 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抵減,每年最高抵減稅額30%。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不超過當年度營所稅額50%

(新增)

法人股東投資抵減

  • 投資標的:
    • 研發製造公司
    • 受託開發製造:未上市(櫃)、或成立未滿10年之上市(櫃)公司
  • 抵減率:股票價款的20%
  • 原始認股或應募,持股滿3年,自有應納營所稅額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 投資標的:研發製造公司
  • 每年最高抵減稅額不設限

 

個人股東投資抵減

  • 投資標的:
    • 研發製造公司:成立未滿10年且未上市(櫃)公司
    • 受託開發製造:成立未滿5年且未上市(櫃)公司
  • 以現金投資於同一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達100萬元以上
  • 取得新股且持股滿3年,自當年度起2年內,在投資金額50%限度內減除綜合所得總額,個人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500萬元為限

(新增)

員工獎酬、技術股、認股權孰低課稅

  • 適用對象:高階專業人員、個人技術投資人
  • 標的物:因獎酬、技術入股及認股權憑證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
  • 持有股票且繼續在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
  • 得在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

轉讓時按時價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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