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1
立法院於2021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而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請求權時效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此外,也提高逃漏稅之刑罰,由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逃漏稅之最高罰金為1億元。
修正重點如下:
項目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滯納金加徵率 |
「每逾2日」加徵1%,總加徵率15% |
「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10% |
溢繳稅款申請退稅事由 |
適用法令或計算之錯誤 |
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 |
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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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日期認定 |
- |
以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 |
1/2 |
1/3 |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 |
總額「處5%」 |
處5%「以下」 |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 |
「6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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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納稅義務人因錯誤而致溢繳者,退稅請求權時效尚未逾5年者,可從優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退稅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但已逾5年者,則因修正前舊法之退稅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不能適用新規定。若屬稽徵機關錯誤而致溢繳者,自新法之修正施行日起15年內可申請退還。
但下列案件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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