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 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

2021-12-01

立法院於2021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而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請求權時效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此外,也提高逃漏稅之刑罰,由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逃漏稅之最高罰金為1億元。

修正重點如下: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滯納金加徵率

「每逾2日」加徵1%,總加徵率15%

「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10%

溢繳稅款申請退稅事由

適用法令或計算之錯誤

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

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

  • 納稅人自行錯誤致溢繳:「5年」
  • 因稽徵機關錯誤致溢繳:「無期限」
  • 納稅人自行錯誤致溢繳:「10年」
  • 因稽徵機關錯誤致溢繳:「15年」

申請復查日期認定

-

以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

1/2

1/3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

總額「處5%」

處5%「以下」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

「6萬元以下」

  1. 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
  2. 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最高罰金1億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納稅義務人因錯誤而致溢繳者,退稅請求權時效尚未逾5年者,可從優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退稅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但已逾5年者,則因修正前舊法之退稅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不能適用新規定。若屬稽徵機關錯誤而致溢繳者,自新法之修正施行日起15年內可申請退還。

但下列案件不得請求返還:

  1. 稅捐處分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基於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得再退還溢繳稅款。經行政法院審認屬逾期申請復查判決駁回者,非屬實體判決,仍得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2. 不法原因產生者:例如買賣不實發票、虛增營業額向銀行詐貸或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不法投標開立發票

媒體聯絡人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