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7月正式施行 業者應留意潛在法遵風險

2021-07-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於今年(2021年)5月2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行政院已於4月7日指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的範圍,其後金管會遂邀集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及業者代表開會討論,擬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金管會復於6月22日表示,「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現該辦法已於7月1日正式施行。謹將該辦法的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的定義與範圍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所稱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簡稱「VASP業者」),其定義與行政院4月7日發布的「院臺法字第1100167722號令」相同,係指從事下列活動者:

  1.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3. 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4.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的規範重點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之規範依據為洗錢防制法。依照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VASP業者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包含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針對上述義務,「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進一步明定VASP業者遵循相關義務的範圍、程序及方式,條文重點包括:

  1. 有關確認客戶身分、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等規定。
  2. 有關VASP業者進行虛擬通貨移轉時應遵循的規定。
  3. 有關紀錄保存的規定。
  4. 有關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的規定。
  5. 有關客戶交易持續監控,及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的規定。
  6. VASP業者應遵循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3項的通報方式及程序。
  7. 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的實施內容。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施行後的觀察重點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合夥律師梁鴻烈表示,該辦法雖明訂VASP業者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方面的遵循項目,惟因VASP業者目前並非須事先取得金管會許可始能營業的行業,金管會對VASP業者似無完整的業務監理權限,故金管會如何在不執行業務監理或檢查的前提下對於VASP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方面的監理,將是後續觀察重點。

梁鴻烈指出,金管會雖公布 8 家列管的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名單,並邀集該等業者參與相關會議,惟未來金管會的監理權限是否僅及於公布的業者,或將擴及其他從事相關行為的個人或法人(不論是否在台設立據點,或僅提供服務給臺灣籍客戶),亦待後續觀察,而重點將在於金管會是否可在無相對應的商業登記項目下,辨識出從事相關行為的個人或法人。

梁鴻烈表示,在交易監控方面,該辦法並未列出適用於VASP業者的可疑交易態樣,因此相對應的可疑態樣為何(例如:是否對於特定虛擬通貨涉及暗網的情形進行監控),以及金管會對於監控方式是否有特殊期待(例如:如何透過區塊鏈技術執行交易監控等),亦為未來VASP業者履行交易監控義務的一大挑戰。

各國監管潮流勢不可擋 業者應留意潛在法遵風險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副營運長暨虛擬通貨業務主持人郭柏如表示,在國際組織倡議下,全球監理機關對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法制納管的態度已明確,各國紛紛祭出相關管理規範,業者無論是否於臺灣落地,皆應留意未來可能面臨的法遵風險。

郭柏如提醒,雖有部分VASP業者已與銀行建立業務關係,惟不排除銀行未來依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的內容及金管會後續發布的規定及指引,重新要求VASP業者提供實名制認證報告,或徵提其他可證明VASP業者已依照該辦法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控管作業,且確實執行的佐證文件。未來一年業者如何因應主管機關及合作銀行間的要求,以調整內部控制架構,在合規前提下尋求業務最大彈性及突破,實為重要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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