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負制將推出 台資企業應提前準備

2021-04-08

美國財政部長於2021年4月5日說明美國正在與G20國家合作,敦促OECD(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可以盡快推出全球最低稅負機制。此論點已引起歐洲熱烈回響,歐盟官員對OECD可以在6月底前達成全球協議表示樂觀。

OECD早在2019年3月就提出全球反避稅提案的兩大方針(Pillar 1 and Pillar 2)。全球版的最低稅負機制就是方針二,目的是設計一定機制確保企業繳納最低稅負。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很多人都誤會OECD反避稅提案的兩大方針是針對數位經濟企業,其實方針二是針對各種類型的企業,不限於數位經濟企業,因此所有的台資企業都會受影響。

在BEPS計畫之後,國際間有部分國家認為利潤仍舊有可能被移轉至低稅或免稅地區,故OECD說明方針二即是為解決此問題而提出。OECD認為方針一與方針二儘管看似不同,但其實互有關聯,因為數位化經濟加劇了企業避稅議題。方針二的適用對象將是所有類型的企業,不論是否是數位經濟企業,但OECD將會設計一定規模門檻,針對規模較大的企業適用,例如營收達7.5億歐元的企業。此方針主要目的是希望降低各國政府訂定低稅或免稅稅制的動機,以及防止國際間進行減稅競賽(Race to the Bottom)及實行單方面有害稅收公平的措施。

兩大方針的共同目標是使「地區對於企業在該地所創造及產生之價值具有課稅權」。曾博昇指出,這將是自BEPS 1.0以來,國際租稅制度再次的重大變化,可以稱為BEPS 2.0。

在美國及歐洲的支持態度下,OECD及IF希望可以在今年(2021)中推出最終版最低稅負制的機會大大升高。當然,全球版最低稅負制涉及國家之間課稅權利的交換,還有許多疑慮待解決。

曾博昇認為,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定必須要有對於雙重課稅避免的爭議解決機制,否則雙重課稅風險將大大增加。但是台灣因為在國際政經情勢上的限制,雖然已與33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仍較難去適用雙重課稅的爭議解決機制,台資企業如何能夠預防及避免雙重課稅問題的發生就非常重要。

方針二大致可分兩部分:

  • 第一部分為「利潤納入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 第二部分為「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Tax on Base Eroding Payments Rule)。利潤納入原則是指,當外國分公司或受控個體之利潤在機構或居住管轄區的實質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標準時,總公司或控股公司居住管轄區應將此部分利潤納入總公司或控股公司之利潤並加以課稅。要注意的是,該原則是為補充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簡稱CFC)規定,並非要取代CFC規定。

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是指,當企業A取得來自B國關係企業B的海外所得(例如:利息收入或權利金等),但該海外所得在企業A居住管轄區的實質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標準時,則B國得不允許企業B抵扣支付給企業A的費用。

曾博昇表示,全球版最低稅負制若在今年中拍板,各國可能逐漸將於明後年開始立法,同時台灣也可能於明年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案,曾博昇建議,台資企業必須開始評估目前的控股架構、交易模式及集團的利潤配置是否需要進行調整,以因應BEPS 2.0將帶來的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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