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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因受到疫情衝擊,不少在中國大陸台商的生活型態發生重大變化,隔離期間或在台活動時,相關事業及資產該如何做好「傳承」變成為眼下的熱門話題。
早期許多台商以個人名義取得中國大陸房地產,做為員工宿舍、廠房及自住等用途。隨著年紀逐漸增長,當心中萌生資產傳承或接班計劃的念頭時,房地產的價值早已增值數十倍。過往台商認為中國大陸並無遺贈稅的相關規定,故有時候未到、不須急於將房產移轉或傳承給下一代的迷思,遲遲未將房地產辦理移轉過戶或出售。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會計師徐丞毅指出,雖目前中國大陸未有遺贈稅的相關法令,但提醒注意房屋用途(例如:辦公室、工廠等多歸類為非住房)及房產移轉對象均可能會導致無法滿足贈與免稅條件,致使受贈人須於中國大陸申報按偶然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此外,持有房屋的期間以及地點也會有不同的稅負,相關課稅規定複雜且各地稅局存在不同的見解(詳見表一)。
負責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的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董事鄭策允提醒,如房地產所有權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時,其境內外之遺產或贈與他人之財產均為台灣遺贈稅法的課稅範圍,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相關稅負。
鄭策允表示,台商評估中國大陸房地產傳承規劃時,可思考由境外控股公司間接透過中國大陸公司持有房地產的所有權,便於集中管理。然因目前中國大陸的信託工具較不常見,如欲選擇信託作為資產傳承的工具,實務上仍以選擇海外信託持有境外公司控股為主。而相關資產的收益,也會因個人持有不動產的方式不同,視其在中國境內或是中國境外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提醒應及早準備並評估相關稅務與法律風險。
表一: 中國大陸各地稅局對房地產傳承之相關課稅規定
稅種 |
買賣 |
繼承/遺贈/無償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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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 |
買方 |
轉讓方 |
受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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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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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符合特定贈與情況方免徵 |
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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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特定贈與情況方免徵 |
╳ |
附加稅 |
減半徵收(2019.1.1-2021.12.31 間) |
╳ |
同買賣之賣方 |
╳ |
土地增值稅 |
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 |
╳ |
符合繼承、贈與直系親屬或贍養義務人情況方免徵 |
╳ |
印花稅 |
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 |
免徵 |
0.05% (2019.1.1-2021.12.31 期間減半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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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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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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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級城市指北京、上海、廣州及深圳。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