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實務上,大部分台灣的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因此「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
立法院會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就是針對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有關夫妻「法定財產制」及本次修法,負責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的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董事鄭策允提醒以下幾點 :
- 白手起家的夫妻,原則上,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跟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例如夫妻白手起家,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妻財產剩5,000萬,夫妻離婚時,妻可以跟夫請求差額5,000萬的一半,也就是2,500萬,但在計算時,如有下述二的財產,則須排除計算。
- 不是所有財產都需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在計算時,須扣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慰撫金。例如,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妻財產剩5,000萬,但夫的1億財產中,8,000萬是來自於繼承的不動產,妻的5,000萬則全數為創業收入時,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夫只有2,000萬的財產要列入計算(1億-8000萬),夫妻離婚時,夫反而可以跟妻請求差額3,000萬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
- 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須納入計算,但前述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則須納入計算。本次「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中,原本有多位立委提案,針對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以及繼承、受贈等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基於他方對於孳息或所得並無貢獻或協力,而提案主張應修法不納入計算,但最終在黨團協商後未被採用。因此,按照以往法令見解,假設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妻財產剩5,000萬,但夫的1億財產中,8,000萬是來自於婚後繼承的不動產,另外2,000萬是屬於所繼承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妻的5,000萬則全數為創業收入時,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夫繼承的不動產8,000萬不計入,但2,000萬的不動產租金收入仍要列入計算,夫妻離婚時,夫可以跟妻請求差額3,000萬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
- 夫或妻各自擁有的資產,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時,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實務上,金錢最容易混在一起,而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有想要在未來離婚時,不想人、財兩失,仍保留自己婚前金錢的人,可以考慮將婚前的金錢,單獨存放一個專戶並與婚後的金錢帳戶加以區隔使用。
- 本次修法後,對不務正業、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變困難。依本次修法內容,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作考量。
- 如果夫妻雙方未來不想有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困擾時,則可選用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各自的財產,依照各自的金錢觀念管理,以後即使離婚,也不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