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
財政部109年12月28日正式發布《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條文,並自109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正重點包含
本次修正無形資產的定義,更明確指出企業在使用這個無形資產時將需要支付報酬。同時,修正後的條文新增收益法為常規交易方法。對於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間,若未存在對公開市場價格有顯著的差異或這個差異可以經由合理的調整這個差異的影響時,則可以以單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廖烈龍表示,雖然新條文對於未受控交易的可比較公司的家數放寬,然而要如何引用外部資料及如何証明外部資料具有可比較的相似度是新條文發布後的新課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徐麗珍建議,企業必須依實際經濟行為重新檢視誰是實際具備承擔與管理風險功能的一方,使合約文件內容與實際經濟行為一致。因此本次條文的修正也提供企業評估風險的指引。以協助企業應如何依步驟分析風險,辨識風險及檢視風險承擔者的利潤配置是否和承擔風險的控制程度相當,同時合約的簽訂也應該和風險的承擔一致。
廖烈龍分析,新規定中無形資產的利潤分配,必須針對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DEMPE)這五個面向進行功能、風險與資產使用的分析,目的在於找出集團各企業對無形資產的貢獻,即無形資產衍生的利益(不論是權利金或透過商品或服務賺取的利潤或其他形式收益),應按照集團各企業對無形資產的實質貢獻來做分配,而不是單看法律登記所有權或合約約定來決定。
徐麗珍表示,以往部分納稅人未依規定揭露相關交易,造成稅務機關稽徵困難,本次條文修正後,營利事業未於當年所得稅申報書及移轉訂價文據中揭露關係人交易的相關資料,按照新增的處罰門檻,恐會適用較低的門檻。
基於以上的條文更新,資誠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