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布 更加重視無形資產與企業實際風險承擔

2020-12-29

財政部109年12月28日正式發布《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條文,並自109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正重點包含

  1. 修正無形資產的定義及新增收益法為常規交易方法;
  2. 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間在公開市場未有顯著差異或這個差異可以經由合理方式調整差異的影響,則可以以單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3. 本次修正強調除書面文件外,應依交易實質檢視實際經濟行為及承擔與管理風險功能,且使合約文件內容與實際經濟行為一致;
  4. 新增風險評估的分析步驟以及風險承擔及管理的判斷方式;
  5. 集團需審視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DEMPE)這五個面向,並進行必要改變及補強;
  6. 未按規定於稅務申報書或移轉訂價相關文據揭露關係人交易者可能面臨處罰門檻。

本次修正無形資產的定義,更明確指出企業在使用這個無形資產時將需要支付報酬。同時,修正後的條文新增收益法為常規交易方法。對於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間,若未存在對公開市場價格有顯著的差異或這個差異可以經由合理的調整這個差異的影響時,則可以以單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廖烈龍表示,雖然新條文對於未受控交易的可比較公司的家數放寬,然而要如何引用外部資料及如何証明外部資料具有可比較的相似度是新條文發布後的新課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徐麗珍建議,企業必須依實際經濟行為重新檢視誰是實際具備承擔與管理風險功能的一方,使合約文件內容與實際經濟行為一致。因此本次條文的修正也提供企業評估風險的指引。以協助企業應如何依步驟分析風險,辨識風險及檢視風險承擔者的利潤配置是否和承擔風險的控制程度相當,同時合約的簽訂也應該和風險的承擔一致。

廖烈龍分析,新規定中無形資產的利潤分配,必須針對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DEMPE)這五個面向進行功能、風險與資產使用的分析,目的在於找出集團各企業對無形資產的貢獻,即無形資產衍生的利益(不論是權利金或透過商品或服務賺取的利潤或其他形式收益),應按照集團各企業對無形資產的實質貢獻來做分配,而不是單看法律登記所有權或合約約定來決定。

徐麗珍表示,以往部分納稅人未依規定揭露相關交易,造成稅務機關稽徵困難,本次條文修正後,營利事業未於當年所得稅申報書及移轉訂價文據中揭露關係人交易的相關資料,按照新增的處罰門檻,恐會適用較低的門檻。

基於以上的條文更新,資誠建議 :

  1. 數位經濟時代下,無形資產在集團價值鏈中扮演相當吃重的角色。目前企業因貿易大戰重組供應鏈時,應該要同時將無形資產納入考量。建議集團針對各企業對無形資產做出貢獻所負擔的費用事先進行彙整及分析,供判斷是否尚有找補情事,可以先行進行調整。若有各企業未來預期利益,也可考慮朝成本分攤協議規劃,降低整體稅負。
  2. 企業過去在準備移轉訂價文據或執行風險分析時,若較依賴書面合約或文件來判斷交易參與人的風險結果,在新條文的修正之後,企業應依條文中風險評估的步驟,就交易參與人在交易中實際承擔的風險與管理功能,檢視利潤配置是否與企業風險的承擔與管理功能相當,同時也應檢視關係人交易的合約撰擬是否和企業所承擔的風險與管理功能一致。
  3. 建議集團需要審視DEMPE的重大決策(包括重大風險的決策)是由誰決定、書面文件是否支持、利潤是否按照貢獻分配等,做必要的改變或補強,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4. 企業在準備移轉訂價文據及稅務申報書表時,應確認所有應該揭露的受控交易皆以適當的揭露,以避免觸及稅局的處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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