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修訂股東權益保障及資訊取得

2020-10-16

經濟部業於109年10月7日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針對股東權益保障及資訊取得方面有所修訂。有關本次修法相關法律議題重點及分析列示如下:

一、草案第5條第4項增訂,公司進行併購時,如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由立法說明可知,本條之增訂係為呼應釋字第770號理由書「現行條文未使其他股東在開會之一定合理前間前即時獲取相關資訊」之意旨所訂,期待能透過資訊更充足的提供,使股東得據以判斷是否支持併購案,以強化股東權益之保障。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指出,為使股東所取得之資訊內容足夠充分可用來判斷是否支持併購案,同時,也為避免日後併購案決議之效力因董事是否已於召集事由中敘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產生不確定性,進而影響併購交易安全或徒生司法爭議,建議可於草案中一併將應揭露之事項及程度提供更為明確之規範。

二、草案第5條之1增訂,持有10%以上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大股東,如為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董事,應於決議併購案之股東會上,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公司並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上述內容。

草案明訂持股10%大股東之資訊揭露義務,確保其他股東獲取資訊權之立意固為良善,然在適用上,仍有下列疑義:

  1. 草案立法說明中指出本規定是增訂大股東於股東會上之說明義務,是否有意進一步要求該大股東需親自出席該次股東會說明。然而,股東並無出席股東會之義務,公司亦難以強迫大股東出席股東會進行說明。
  2. 草案要求公司應將大股東之說明於召集事由中敘明,假設大股東於股東會上實際投票之結果與說明內容不同時,其效果為何?該大股東是否將因此衍生其他法律責任?均有待進一步明確。
  3. 草案於立法說明表示「股東如拒不揭露,致使股東會決議遭撤銷,則公司得對該股東請求損害賠償」,卻未直接明定請求權基礎。未來公司如欲向股東請求賠償,適用上容易產生爭議。
  4. 草案既已規範該等大股東之說明義務,建議可進一步指明該等大股東是否可於該併購案上行使表決權,以避免未來併購案決議效力產生爭議。
  5. 此外,在母公司同時持有之公司(即所謂之兄弟公司)間併購,母公司於子公司股東會上是否需要迴避一事,由於與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得明文豁免之情況有所差異,似乎不能當然豁免。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實質上與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之立法精神並無二致,基於促進併購交易、避免產生爭議之考量,建議得於本次修法一併納入規範。
三、異議股東應出席股東會方得行使收買請求權

草案第12條就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程序,將現行「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之規定,調整為異議股東除放棄表決權外,另得「投票表示反對意見」。

依據草案之立法說明,無論「放棄表決權」或「投票表示反對意見」,均須出席股東會,否則無法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修法通過後,對於擬行使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之股東等同變相增加了「必須出席股東會」之要件;而對於公司而言,異議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機會大幅增加,決議出席門檻亦因此提高,對於議案通過機率多少將造成影響,值得留意。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馬碩遠表示,將投票表示反對意見的股東納入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範疇,強化對股東的保護,應值贊同。不過,立法說明中進一步指出,針對未出席投票之股東則無法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可能會間接導致異議股東更踴躍出席股東會,是否進一步激化股東會開會現場之對立,值得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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