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脫離歐盟稅務黑名單

2020-10-07

歐盟理事會於2020年10月6日決議將安哥拉(Anguilla)和巴貝多(Barbados)加入歐盟稅務黑名單(EU 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另一方面,在通過必要的改革以改善其稅制政策架構之後,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和阿曼(Oman)從黑名單中排除。

歐盟稅務黑名單主要審查面向包括:是否與歐盟就稅收治理進行建設性對話,是否履行其承諾以實施改革以遵守一套有關稅收透明度,稅收合理性及實施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計劃(BEPS)的國際標準。

安哥拉和巴貝多日前被「稅務透明與資訊交換全球論壇」(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所發布的評鑑報告被降級至 “不符合”(non-compliant)和“部分符合”(partially-compliant)。因此,歐盟理事會將其納入歐盟稅務黑名單。

開曼群島在2020年9月對其集合投資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法規框架進行了新的改革後得到歐盟認可,如預期地從歐盟黑名單中刪除。

此外,阿曼則批准了經合組織OECD《稅收事項行政互助公約》(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正式立法實踐資訊自動交換,並採取了所有必要步驟以啟動與歐盟所有國家的資訊交換關係後,被認為遵守了所有承諾。

在此更新後,以下司法管轄區仍留在歐盟稅務黑名單中: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安哥拉(Anguilla)、巴貝多(Barbados)、斐濟(Fiji)、關島(Guam)、帛琉(Palau),巴拿馬(Panama)、薩摩亞(Samoa)、塞席爾(Seychelles)、特立尼達(Trinidad)和多巴哥(Tobago)、美屬維京群島(US Virgin Islands)和瓦努阿圖(Vanuatu)。

歐盟黑名單的影響

  1. 針對黑名單地區,歐盟國家除了必須加強涉及該地區的交易觀察及查核力道,和黑名單地區有往來的歐盟國家納稅人也可能面臨更高的查稅風險,另從2021年1月1日起,歐盟成員國必須至少採取下列四種制裁措施之一:
  2. 支付給黑名單地區的款項(如股利、利息、權利金、服務費等),採取懲罰性的扣繳稅率(例如:法國高達75%)。
  3. 歐盟國家納稅人收到來自黑名單地區公司的股利,甚至達到一定持股比例和期間等條件,仍不適用(或有限適用)股利所得免稅(participation exemption),造成黑名單地區公司的歐盟股東必須就全部或一部分的股利所得繳稅(例如:法國已有類似的規定)。
  4. 歐盟國家納稅人支付利息、權利金、服務費等給黑名單地區,在稅務申報時不可認列為費用。
  5. 歐盟國家納稅人持有黑名單地區公司股權,應適用受控外國公司規定。一般來說,有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的歐盟國家,其適用範圍通常涵蓋稅率低於某一個標準的地區,因此可能已有效涵蓋黑名單中大部分地區,無須太大修正。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說明,雖然開曼成功脫離黑名單,但是台商經常使用的免稅天堂地區如薩摩亞、賽席爾或巴貝多仍列在歐盟黑名單內,歐盟黑名單可能造成的影響包括:

  1. 當這些公司是控股公司:若是沒有歐盟股東或是投資子公司,則沒有立即影響,但是若有,子公司若是分配股利,依據個別歐盟國家規定可能面對懲罰性扣繳稅。股東則可能面對受控外國公司規定需要對股利課稅。
  2. 當這些公司是轉單公司或融資公司:若是沒有歐盟交易對象或是融資對象,則沒有立即影響,但是若有,交易對象公司依據個別歐盟國家規定可能面對費用無法抵扣。融資對象可能面對利息支付有懲罰性扣繳稅及費用無法抵扣的問題。
  3. 當這些公司涉及任何交易或架構規劃,可能被要求依據歐盟法規(DAC 6)自動揭露給歐盟稅務機關,歐盟的自動揭露法規於今年7月1日後已開始施行。
  4. 為避免歐盟資金涉及洗錢與避稅嫌疑,歐盟也修訂金融法規,要求歐盟資金若透過黑名單地區進行投資或交易,必須進行嚴格審查或被禁止。金融機構基於反洗錢規定,也可能依據歐盟黑名單提高資金審查要求,甚至要求高風險帳戶關戶。

受控外國公司法  可能在2022年後實施

曾博昇指出,開曼經過積極與歐盟的協商,成功脫離黑名單,相關的經濟實質法規及細則均已完成立法,開曼公司必須充分遵循經濟實質法規,以免受到當地主管機關懲罰,以及影響到公司配合當地法令(Good Standing)的狀態,甚至可能導致公司無法取得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而影響到OBU銀行帳戶的安全性。

若開曼公司除了控股活動之外有其他類型活動,例如轉單或融資,則必須立即進行調整,思考將開曼公司的活動單純化,並確實遵守開曼經濟實質法規的申報要求。

曾博昇提醒受控外國公司法規(Control Foreign Company)可能在2022年後實施,除了從控股公司角度思考個別國家經濟實質法及歐盟黑名單的影響及如何遵法之外,也必須從集團整體稅務面向進行檢視及相關因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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