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財政部於2020年8月18日公告預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預告期間結束後、自2020年度施行。本次TP查核準則修正主要是根據BEPS行動計畫八至十「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成果報告結論及2017年修正「跨國企業與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修正重點包含要求揭露風險分析及相關利潤補償機制、無形資產功能分析與利潤配置一致性,另外也新增未按規定揭露者適用較低處罰門檻的規定。
財政部瞭解以往營利事業及稅務稽徵機關在執行風險分析時,過於依賴書面合約或文件來判斷交易參與人的風險承擔結果,而忽略交易參與人在交易中實際執行的風險承擔行為。這次TP查核準則新增條文,新增要求風險評估的分析步驟,以及風險承擔與管理的判斷方式,並要求移轉訂價報告內容必須包括按照這些步驟所做的風險分析: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徐麗珍提醒,有鑑於現行查核實務可能忽略實際執行的風險承擔行為,而且風險存有易於遷移的特性,這次TP查核準則修正強調不能只以書面合約或文件來斷定誰是承擔風險的交易參與人,還需要檢視實際經濟行為及承擔與管理風險的功能。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廖烈龍表示,TP查核準則修正後稅捐稽徵機關將據以執行查核,建議企業必須依實際經濟行為重新檢視誰是實際具備承擔與管理風險功能的一方,使合約文件內容與實際經濟行為一致。如有不一致,企業應審視目前承擔與管理風險的決策者,改變或調整有疑慮的決策職能,並評估各個企業財務承擔能力,將風險歸屬到適當的承擔者並重新訂價。
本次TP查核準則修正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無形資產相關功能風險及資產使用分析的面向規定更加明確,也增加收益法為常規交易方法。
無形資產定義為可以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如於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的營業權、著作權等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TP查核準則修正條文規定無形資產的利潤分配,必須針對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DEMPE)這五個面向進行功能、風險與資產使用的分析,並按照上面提到的風險分析步驟進行風險評估,於移轉訂價報告揭露前述分析之過程及結果。另外,除原來的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可比較利潤法及利潤分割法外,無形資產交易的常規交易方法新增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的評價準則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所規定的收益法。
針對上述內容,徐麗珍提出分析:
財政部有鑑於部分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揭露受控交易,造成稅務機關稽徵困難,所以本次TP查核準則修正新增未按規定揭露者適用較低處罰門檻。營利事業未於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書中的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或移轉訂價相關文據揭露的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所得額,達全年所得額的5%以上,且達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5%以上,就會被視為具體短漏報,應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徐麗珍特別提醒,過往企業常見的未明確收取對價的受控交易,譬如外派人員支援未收取服務費、提供關係企業使用智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未收取權利金等,按照新增的處罰門檻,這些交易若不揭露在移轉訂價文據或關係人交易申報表格,恐會適用較低的處罰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