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發布經濟實質法細則3.0 台資企業與個人需注意申報期限

2020-07-16

開曼群島國際稅務合作部(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DITC)於2020年7月13日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最新3.0版本。3.0版本是經過公開諮詢後,根據相關利害關係人所提出意見,並且考量OECD有害稅收慣例論壇(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 FHTP)和歐盟執委會所提建議後所發布。

開曼國際稅務合作部目前正在開發一套申報系統,協助所有相關個體進行申報,開曼國際稅務合作部將在系統正式上線後,通知所有相關企業個體。

開曼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3.0與2.0整體差異不大,針對開曼經濟實質規定3.0增添內容與2.0差異處比對後之摘要如下:

一、私募基金(Private Fund)

細則3.0中增加「私募基金」(Private Fund)之定義及其適用性。開曼管理局將根據2020年《私募基金法》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註冊的私募基金,視為在經濟實質法目的下的私募資金。

二、開曼經濟特區

細則3.0中增加有關營利事業於「開曼特殊經濟特區」(Cayman Enterprise City'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SEZ)之適用範圍,及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的要求條件。

開曼群島在2011年通過經濟特區法(Cayman'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Law, CEC),並於次年啟動CEC。 CEC專為吸引知識型和專業服務型企業而設計,以在開曼群島建立真正的實體據點,目前超過250多個全球企業在當地設點,其中約60%在開曼科技城經濟特區(Tech City Cayman)內經營,而20%在開曼商品及衍生品經濟特區(Commodities & Derivatives City)內經營。由於經濟實質法對於經濟實質的要求,可能也有台資企業會思考是否要在CEC設立實體營運地點,以符合經濟實質法要求。

三、經濟實質通報(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 ESN)

細則3.0增加年度經濟實質通報ESN之相關作業細項,說明企業須於每年度3月31日前透過General Registry’s Corporate Administration Platform進行ESN申報,而2019年的ESN因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申報截止日延長從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ESN申報內容包括開曼個體是否從事相關活動,如有,從事相關活動所得是否在其他國家有被課稅,並應提示證明文件;財務年度結束日之日期等。

從細則3.0來看,2019年度的年度申報日(Economic Substance Return, ESR)仍維持在2020年12月31日,並未因為疫情而有所延長。因此,所有台商個人與企業仍需要準備及時申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提醒,台資企業與個人必須持續關注後續法令動態,以即時擬定及調整因應對策,並且注意申報期限,進行妥善的法遵。此外,開曼政府透過細則3.0的發布,持續與歐盟執委會進行溝通,是否能在今年度如期脫離歐盟的黑名單,也值得持續觀察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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