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延後強制揭露激進跨境稅務安排的申報及資訊交換時間

2020-05-20

歐盟原訂於自2020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激進跨境稅務安排之揭露(DAC6)。不僅企業需申報,專業中介機構也有申報義務,而歐盟各成員國也將對於這些資訊進行交換。需揭露的激進跨境稅務交易也須回溯至2018年6月25日,而相關納稅人或中介機構必須在2020年的8月31日前,向該國之主管機關申報之激進跨境稅務安排。若未在有效期間內申報揭露,罰則將視個別歐盟國家而定,最高可達五百萬歐元。但因新冠病毒(COVID-19)的衝擊,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20年5月8日提出有關DAC 6 的修正案,提議延後原訂的期限。 

何謂DAC6及其管理之主管機關

  • 歐盟各國為逐步加強稅務資訊透明度,歐盟執委會自2011年2月15日開始推廣跨境稅務安排(即DAC6)相關指令。依DAC 6的規定,歐盟各成員國應於2019年12月31日前依DAC 6制定相應國內法,並於2020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
  • 大多數歐盟國家都已納入DAC 6,且已通過與該指令一致的國內法,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立陶宛、馬爾他、荷蘭、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及英國,其餘歐盟國家(希臘除外)皆已制定草案,希臘是唯一尚未發布有關DAC 6立法草案的國家。

適用個體

  • 相關中介機構(Intermediaries) – 個人及公司,包括:銀行、信託公司、保險仲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受聘僱律師及集團內有執行財務相關功能之人員。
  • 一般受DAC 6規範的納稅人。

應申報之安排 – 跨境稅務安排

  • 涉及一個或一個以上歐盟成員的跨境稅務安排,且該安排擁有一個或多個特徵(Hallmark)。無論現有的跨境稅務安排是否合乎原歐盟國家的國內法,每個納稅人及中介機構都有義務對DAC 6規範的跨境稅務安排承擔申報義務。若該安排在歐盟多國都有申報義務,則僅需在其中一歐盟國申報揭露,將無須於其他歐盟國再做申報。
  • 歐盟執委會公佈下列五項特徵,作為歐盟會員國定義「安排」之參考依據 :
  1. 與主要利益測試有關的一般性特徵:
    1. 機密:具有一定的機密性;
    2. 效益公費:以是否取得租稅利益(或數額多寡)而定;
    3. 標準化文件:包括表格。
  2. 與主要利益測試有關的特殊特徵:
    1. 虧損利用:利用虧損以降低可課稅利潤;
    2. 所得轉換:降低被課稅收入(例如:利用資金、贈與等);
    3. 循環交易:導致資金往返的交易。
  3. 跨境交易的特殊特徵:
    1. 某些可扣除的跨境支付:利用混合錯配安排、享受低稅率、優惠稅率或免稅。
    2. 雙重獲利:例如同一資產在兩個以上國家列報費用。
    3. 多次申請雙重課稅的減免:就同一項目在各個不同轄區申請租稅減免。
    4. 資產移轉:透過交易產生重大應收應付款。
  4. 關於資訊自動交換和受益所有權的特殊特徵:
    1. 不利於在CRS下揭露資訊或自動交換資訊的安排;
    2. 將應稅收入轉換為資本利得或免稅所得。
  5. 關於移轉訂價的特殊特徵:
    1. 涉及使用單邊避風港原則;
    2. 涉及移轉難以評價的無形資產;
    3. 涉及功能/風險/資產的跨境移轉,且導致移轉者EBIT大幅減少(變動50%以上)。

註:特徵A、B及C(1)需同時通過主要利益測試(Main Benefits Test),透過事實與情況合理推論該跨境稅務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為取得租稅優惠。若有特徵C(2)-(4)、D及E者,則無須通過主要利益測試,皆屬於必須申報之跨境稅務安排。

DAC 6執行相關時程

  • 正式適用日為2020年7月1日。DAC 6 修正案建議由原本的2020年7月1日延至2020年10月1日 (順延三個月)
  • 回朔至2018年6月25日到2020年6月30日間。 若於此時間內有需揭露之跨境稅務安排,也需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申報。DAC 6 修正案建議由原本的2020年8月31日延至2020年11月30日 (順延三個月) 。

DAC 6申報時程

  • 跨境稅務安排須於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起算日為下列三者最早發生者:
  1. 應揭露之跨境稅務安排已完成規劃;
  2. 應揭露之跨境稅務安排已準備實施;
  3. 應揭露之跨境稅務安排的第一步已執行完成。

歐盟國DAC 6資訊交換

  • 所申報之資訊會於當季度截止後1個月內進行交換。第一批資訊將於2020年10月31日交換。
  • DAC 6 修正案建議由原本的2020年10月30日延至2021年1月31日 (順延三個月) 。

DAC 6申報內容

  • DAC 6 應申報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1. 一般納稅人(其組織架構內的集團成員)及中介機構之身分;
  2. 跨境稅務安排特徵之細節;
  3. 此跨境稅務安排相關之商業行為;
  4. 此跨境稅務安排之第一步起始或即將開始之日期;
  5. 當地國家針對此跨境稅務安排之稅務規範;
  6. 此跨境稅務安排所包含的價值(金額);
  7. 此跨境稅務安排所涉及之歐盟國成員國;
  8. 其他可能受此跨境稅務安排影響之歐盟國及其相關納稅人資訊。

DAC 6 未申報罰則 

違反DAC6申報要求的罰則,將由各歐盟國家獨立制定,故會因所涉及之國家/地區不同,而有顯著差異。(罰責低至幾千歐元,高可至數百萬歐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提醒,DAC 6雖是歐盟頒布之法令,但也涉及非歐盟(台資)的跨國集團,主係因跨境安排可能涵蓋歐盟與非歐盟之交易安排。所以,若台資跨國公司因總部與歐盟的集團公司/子公司有跨境稅務安排,則將受到DAC 6的影響。非歐盟企業本身可能沒有申報義務,但其歐盟的集團公司/子公司或其在歐盟的中介機構則有申報之義務。

歐盟執委會已於2020年5月8日提議延長DAC 6報告的截止日期,但此修正案還需得到經濟和金融事務理事會(ECOFIN)的一致批准,而整個過程可能需要花上數月時間。儘管如此,執委會也強調, 任何外在因素都不應對DAC 6的申報義務與交換訊息的架構及功能有任何的影響。而這次的期間順延僅適用於延長遵守上述義務的期限。

曾博昇提醒,DAC 6所涵蓋的幅度相當廣泛,對納稅人及中介機構而言,影響深遠。各企業需要考量自身的內部活動,在何種範圍可以直接報告。針對中介機構的身分及需承擔報告安排的義務,企業也應視業務情況與中介機構討論。

曾博昇建議,企業需建置相關制度或諮詢具有專業知識的外部團隊,將各種法規納入考量,以便確認、取得及準備各種跨境安排的揭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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