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資產費用認列 不分新舊租約均採「財稅一致」

2020-05-20

財政部發布新聞稿,即將核釋企業依IFRS 16認列租賃資產之相關稅務處理原則:

  1. 「財稅一致」:不分新舊租約,自108年度起採財稅一致方式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
  2. 例外事項:
    1. 租賃資產所含除役成本(估計之拆除、復原成本),不得提列稅上折舊費用,俟實際支付時以費用列支。
    2. 租賃資產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不得短於稅上規定最短年數。
    3. 租賃資產如有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稅上不得認列。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

企業承租不動產或設備,107年以前,依循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IAS 17)規定,將租賃合約分為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處理;若屬營業租賃,承租人須按期認列租金費用,但無須於財報認列租賃相關資產及負債,此種做法因未反映企業租賃合約產生的融資效果與使用權利,故自108年度起,改依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規定處理租賃合約(不分新舊合約),將租賃期間使用資產的權利認列為「使用權資產」,未來支付租金的義務認列為「租賃負債」,不再區分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後續期間則對帳列使用權資產提列折舊費用,同時對租賃負債按有效利息法攤銷及認列利息費用。

林巨峯表示,有關108年以前的舊合約,因過去依IAS 17每年平均認列租金費用,而依IFRS 16認列折舊+利息費用會有前期較高、後期較少之情況,於改採新公報時可能選擇追溯調整保留盈餘。 財政部即將發布的解解令原則上採用「財稅一致」方式,即108年度起,不論新舊租約,稅務處理上均採用與財會一致的方式,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可節省企業帳外調整的複雜作業,但在此處理原則下,108.1.1採用IFRS 16帳上如有調減保留盈餘者,稅上可能無法認列全數的實際費用支出,進而產生永久性財稅差異,其解決方法可能需就實際案例與主管機關進一步溝通,舉例說明如下: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合計

 

實際租金

100

100

100

100

100

500

(A)

 

 

 

 

 

 

 

 

財務會計

100

100

99

98

97

494

 

 

 

 

依IFRS 16設算之折舊+利息費用

108.1.1調減保留盈餘6

 

稅務會計

100

100

99

98

97

494

(B)

 

 

 

同財

稅上少認列之費用(A)-(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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