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新型冠狀病毒爆發,大陸政府陸續發布封城及停工以防堵疫情擴散,不僅當地工人受影響,在大陸設廠的供應鏈廠商也因封城及停工的命令而推遲原先規劃的生產時程。由於此種情形可能導致業者違反其與客戶或合作廠商的合約義務,例如因為停工而無法按期出貨,因此許多企業正審視其已簽訂的合約,探究是否可透過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因應或降低可能的違約風險。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梁鴻烈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林信宏表示,不可抗力條款為合約中的免責條款,其目的在於發生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締約雙方的情形時,免除締約雙方因該情形所需負擔的違約責任。具體而言,不可抗力條款通常包含以下四種要素:
林信宏指出,一般而言,不可抗力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事由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天災、暴動、戰爭、政府作為、罷工、恐怖攻擊、瘟疫及實施禁運等。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個別合約的不可抗力條款未必包括瘟疫或傳染病,因此締約雙方在釐清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衍生的違約責任時,宜特別留意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情境與範圍。
若締約方中任一方依合約主張不可抗力事由,並以此作為免責依據,其法律效果將以該不可抗力條款之內容為主,通常可能為:
林信宏表示,由於每份合約中不可抗力條款內容不盡相同,且未必將瘟疫或傳染病納為不可抗力事由。若合約任一方在不可抗力條款未明確納入瘟疫或傳染病的情況下,逕自以新冠狀病毒疫情而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而停止履約,恐衍生爭議,甚至遭他方認定為違反合約義務,並請求損害賠償。
林信宏建議,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受封城或停工命令影響的業者,在決定是否主張不可抗力條款作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約義務的依據時,應審慎探究合約中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包含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約的情況。
除了決定是否可主張不可抗力條款外,投資人亦應留意金融機構、交易所或海外金融交易市場,是否可能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停止營運。
舉例而言,由於大陸當局於今年1月27日宣布農曆新年假期將由原本的1月24日至1月30日延長至2月2日,受中國人民銀行管轄的金融機構及交易系統(如中國外匯交易系統)將延長休假期間並停止營運至2月2日。此項決定促使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ISDA)發布相關指引,以降低因無預期警的金融市場關閉而引發之交易及評價風險。
林信宏建議,由於於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尚未穩定,企業可採取以下步驟,以減緩並控管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所可能衍生之合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