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發布STO管理法規 PwC提醒應留意洗防、資安及風險揭露等事項

2020-01-22

金管會於2019年6月發布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以下簡稱「STO」)監理原則,針對募資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以下案件豁免申報義務,並授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訂定發行、買賣方式及平台業者相關管理規範。經過數月研議,金管會已於日前發布多項函令,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之發行及買賣交易正式納入規範。

櫃買中心隨後於2020年1月20日發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記載準則」)、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相關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以及「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等規定,正式宣告臺灣邁入STO元年。

漸進式監管框架下  應留意洗錢風險及資安風險之控管

有關發行人及投資人資格限制,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主體須為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非上市櫃、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並僅限專業投資人參與認購;針對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則訂有每一募資案認購金額不得逾30萬之限制。發行流程方面,發行人僅得透過同一平台募資;平台業者應履行盡職調查確認發行人符合應備條件,並審核發行人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平台業者如欲自行發行證券型代幣,則應由櫃買中心複核後始得辦理。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副營運長郭柏如表示,新訂定之管理辦法對專業投資人採行實名制,首次參與認購者應先於平台申請註冊,並簽訂開戶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後續STO交易及結算均限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臺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足見主管機關擬延續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之控管力道,對於虛擬通貨與區塊鏈之匿名特性帶來之洗錢及資恐風險未有鬆懈。

郭柏如提醒,平台業者除了建立對專業投資人KYC相關審核制度外,在內控制度方面,平台業者應參酌現行「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證券商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訂定對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並對較高風險者,採取強化控管措施。

資誠智能風險管理諮詢公司執行董事張晉瑞表示,有關資訊安全作業之內部控制規範要求,平台業者除了遵循一般證券自營商相關資安規定,在選擇區塊鏈平台底層時,應於區塊鏈上可控管資料讀寫權限、發行之虛擬通貨利用程式碼自動執行之內容其佈署權及佈署方式、資料揭露的原則及節點參與機制等,以確保平台業者對區塊鏈平台底層技術實踐有一定程度之掌控。

編製公開說明書  應注意風險事項及專家意見之揭露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合夥律師梁鴻烈表示,此次櫃買中心發布的公開說明書記載準則,其基本架構仍沿襲一般IPO案件公開說明書之內容,惟考量證券型代幣之特性,其中關於「風險事項揭露」及「專家意見揭露」為該準則規範最值得注意之處。

就風險事項揭而言,公開說明書記載準則第八條「風險事項應記載事項」已明確要求公開說明書應載明與虛擬通貨特性相關之五大風險,分別為投資風險(如虛擬通貨之交易可能流通性低或價格波動大)、技術風險(如區塊鏈技術發展變化大且市場接受度尚難預測)、營運風險(如公司面臨駭客攻擊)、產業風險(如各國監理規範不一)及其他重要風險。

梁鴻烈指出,由於這些風險不僅與虛擬通貨的自身性質息息相關,亦結合了對傳統金融市場的風險考量,因此發行人宜先通盤考慮區塊鏈技術與傳統有價證券在整合後所可能衍生之相關問題,再本於擬發行的虛擬通貨內容及相關發行控管機制,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

此外,公開說明書記載準則第十四條「特別記載事項」明定申報書件應包括資訊技術專家意見書、財務專家意見書及律師意見書,櫃買中心於逐條說明中進一步指出,律師應就「本次發行虛擬通貨是否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之不具有股東權益之分潤型及債務型虛擬通貨、非其他法令已有規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規定之受益憑證),暨募資項目之適法性」出具意見。惟發行虛擬通貨之考量因素眾多,其代幣性質是否不具備股東權益,需由律師個案判斷。對此,梁鴻烈認為,判斷虛擬通貨是否不具股東權益,以及是否屬於法令允許發行之代幣之具體標準,或有賴市場成熟後透過實務運作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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