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達經濟實質法修正案與施行細則公布實施 台商須及早因應

2020-01-14

百慕達繼2018年底發布經濟實質法母法及子法規並後續發布修正版,2019年6月發布施行細則草案(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s for Bermuda- DRAFT Guidance Notes) ,於微調部分內容後,於2019年12月24日發布施行細則最終稿,同時也發布最新的母法及子法規修正版。

百慕達是台商投資歐美重要的境外公司地點之一,與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相同,百慕達也在2018年底開始就進行一系列的經濟實質法立法,要求百慕達公司於2019年7月1日起就其從事的相關活動建立相匹配的實質與配備,對於採歷年制的既有公司來說,並將於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申報,否則同樣有高額的罰鍰甚至遭到停業。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修正前的百慕達法規,整體架構雖然大致與開曼群島與BVI 等地的經濟實質法類似,但仍有部分不同規定。為了符合OECD與歐盟對有害稅制的改進要求,使各地制度趨於一致,百慕達修正後的主要制度內容與開曼及BVI 的差異縮小,主要規定如下 :

 

開曼

BVI

百慕達

相關個體的法律組織型態

公司及合夥組織

境外稅務居民

可排除適用經濟實質法

V

V

V

應提供稅務居民證、納稅證明等文件

V

V

V

其相關所得須在其他國家/地區被列入課稅範圍

V

V

V

控股公司

適用較低限度的實質營運要求
(包括具備適當的員工與辦公室,可外包)

V

V

V

其他類型相關活動

須符合較高的實質營運要求
(包括適當員工/辦公室/營業支出及開立董事會)

V

V

V

法令包含彈性用語
(如可暫時性認定為他國稅務居民再補交證明)

X

V

V

2019年1月1日前既有企業須開始具備經濟實質的日期

2019.07.01

2019.06.30

2019.07.01

經濟實質通知日(notification)

2020.03.31*

NA

2020.01.31**

經濟實質申報日(reporting) 

2020.12.31

2020.12.29

2020.06.30

財務年度(以歷年制公司為例) 

2019.01.01-2019.12.31

2019.06.30-2020.06.29

2019.01.01-2019.12.31

* 法定期限為3月31日, 但若在1月31日前未能完成或將影響取得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等證明的資格
** 在年度公司申報中,需聲明是否從事經濟實質法相關活動


曾博昇表示,新版的控股公司定義,與開曼與BVI 有所不同。百慕達控股公司主要功能為取得並持有權益投資,不過限於對投資公司具有控制權者,包括: 有多數投票權、有權任免大部分董事等主要管理階層、或是雖非主要股東但藉由控股協議得以掌控公司主要投票權。

根據新的法規與施行細則規定,若一個控股公司從事其他八大類活動,就應符合該類活動的完整經濟實質要求,不再適用純控股原本可以適用的較低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免稅天堂控股公司會將股利等資金存放在銀行帳戶中,甚至運用該筆資金購買並消極持有債券等財務投資產品 (施行細則舉政府公債為例) ,此類公司若位於百慕達並且未從事其他八大類相關活動,仍屬純控股公司的範圍,須遵守純控股公司所適用的較低經濟實質標準,才算符合當地經濟實質法的要求。

純控股公司所適用的較低標準,需要聘僱適當的員工以及擁有辦公地點。依照該控股公司的性質、規模與業務複雜程度來判斷,若認為適當,可以外包給當地的服務提供者。

曾博昇提醒,目前法規中尚未規範投資基金豁免規定,但預計相關更新規定後續將會再公布。幾個常見免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規定雖大致相同,但仍有部分細微卻重要的地方有所差異。企業或個人若擁有不同國家免稅天堂公司時,需對相關規定清楚了解避免造成混淆,以免造成違反當地經濟實質法規定的後果。

曾博昇建議,百慕達經濟實質法第一個年度申報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與開曼及BVI 相比,是這幾個免稅天堂中最早須完成申報程序的國家。企業有透過百慕達設立公司從事控股、轉單或借款等相關活動者,需即刻了解新規定所帶來的影響,並諮詢專業機構以盡速釐清自身所屬類別,並評估是否能符合標準或備妥豁免相關證明資料,以免期限來臨因應不及。由於申報系統等細節規定目前尚未公告,未來預計還會有其他細節或補充規定,台商企業與個人需留意更新後規定可能會增加的內容,並諮詢專業機構,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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