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境外資金專法新函釋 資誠提醒三要點

2019-12-23

財政部發布境外資金專法新函釋: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事業依法解散清算並匯回清算所得,亦可適用資金回台專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

一、新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境外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依法辦理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該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清算所得),屬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所稱境外轉投資收益,營利事業可檢附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資金回台專法。

二、經濟實質法規相繼施行下,企業若考量結束BVI、KY等境外子公司,可把握專法2年施行期,匯回清算所得,適用優惠稅率8%、10% (實質投資再減半)。

三、BVI、KY等境外子公司若轉投資其他實質營運公司,需併同考量:

  1. 因關閉BVI、KY等境外子公司,對於實質營運公司所在地的稅負影響? 是否於當地產生股權移轉的資本利得稅? 其中常見的大陸地區,可思考是否有機會提前規劃以符合特殊免稅重組,從而免除10%資本利得稅。
  2. 資金回台專法需要資金匯回,因此,若只是BVI、KY等境外子公司解散清算,帳載未分配盈餘視為實現,但沒有實際資金回台,仍無法適用專法。
  3. 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匯出股利已扣繳稅額,不得用於扣抵資金回台專法稅款,企業應思考資金回台,是否適用專法或現行稅法。
  4. 資金適用專法回台後從事實質投資,若符合產創條§23~3規定,投資金額可再列為未分配盈餘的稅基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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