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業事件審理法 讓商業法院充分發揮效能

2019-11-22

圖說:(左起)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臺大法律教授邵慶平、臺大法律教授蔡英欣、政大法律教授劉連煜、資誠教育基金會董事周建宏、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理事長蔡揚宗、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熊誦梅、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施建州、交大科技法律教授林志潔、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鍾元珧、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監事張晉瑞今(22)日於「如何讓商業法院充分發揮效能」研討會合影。

為使商業紛爭之裁判能符合專業、迅速、裁判一致且具可預測性,在各界積極推動下,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司法院已於2019年7月將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全文共81條送立法院。

有鑑於此,臺大法律學院商事法中心、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與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誠教育基金會於2019年11月22日合辦「如何讓商業法院充分發揮效能」研討會,邀請政大法律教授劉連煜、臺大法律教授邵慶平、交大科技法律教授林志潔及臺大法律教授蔡英欣,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熊誦梅,以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律師鍾元珧,對目前正在立法院審查的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提出建議。

商業法院審理事件範圍的再斟酌

有關商業法院審理事件範圍,一直為各界所關切。除涉及特定事項外,草案原則上以新台幣1億元作為適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的門檻;為求迅速,草案對於商業事件審理,不採一般訴訟的三級三審,而僅有二級二審;且受限於檢察官人力,商業法院審理範圍不包括刑事案件。

劉連煜建議,選擇北、中、南各一地方法院設置商事專業法庭,以維持三級三審制。鍾元珧認為,司法資源應做最有效利用的思考,但草案用爭議金額作為門檻,似乎有些輕重失衡,她建議,對1億元以上的爭議,不定由商業法院專屬管轄,讓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熊誦梅則就其在智慧財產法院的經驗,提出對納入刑事案件審理的看法。

蔡朝安則對於公司重整事件未納入範圍感到不解。公司重整事件的專業度高於公司經營權糾紛,實務上常因法官對於財務艱困公司的處理不熟悉,未能迅速對於緊急處分做出裁決,導致財務艱困公司資產流失,影響重整可能性,可知公司重整事件更有必要由專業法官審理。

如何確保專家證人意見有可信度

林志潔認為,究竟是否需要強調專家證人的客觀性、中立性,應該回歸本質問題來看,究竟應該將專家證人定位為法官的輔助人還是當事人的輔助人;參照美國法,若強調專家是「證人」,自然接受其專家意見當然會傾向找他出來的一方,重點是專家意見的導出過程、方法是否在該專業領域有可信賴性。

對於專家證人是否比較可能偏頗的質疑,鍾元珧認為,可從專業執業倫理守則的方向加以思考規範,例如可制定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證人的倫理守則。另一方面,法院多多鼓勵當事人兩造都提出專家證人意見,讓專家自己辯論,也有比較好的機會讓雙方的專業程度差異、意見的可信度高低,能夠被凸顯出來。

影響案件審理速度的因素

蔡英欣認為,紛爭解決所需時間漫長,不應完全歸咎於審理期間,有時候也是實體法的問題。鍾元珧肯定將審理前擬定「審理計畫」的程序,明確入法,但更重要的是要落實執行。法官對於沒有委任合適律師的當事人一方過度同情,其實是對另一方殘忍,也沒有辦法發揮律師代理的功能;法院花費過多時間、精力在「幫助」沒有請合適律師的一方,也是一種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鍾元珧強調,商業事件對涉及企業本身、其董事及經理人,甚至企業眾多股東、員工,往往都形成很大壓力,因而通常更需要法院迅速的定奪;且為避免審判者對於商業運作的瞭解程度形成一種獨特的商業決策風險,更應注重達到裁判專業、一致及可預測的需求。

邵慶平期待,目前還在立法院審理的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能夠融入各方意見,提升商業事件紛爭的處理效率及專業度,讓商業法院的判決更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以促進商業經營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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