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4
圖說:(右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李裕勳副總經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副總經理簡瑩德今(14)日於資誠境外資金匯回如何適用專法論壇合影。
近年來,面對中美貿易戰、反避稅法令、CRS、與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綜合挑戰下,台商企業及個人如何有效運用境外資金與境外投資架構應如何調整,已屬刻不容緩的議題。2019年8月15日生效的資金匯回專法,儼然成為台商企業及個人在進行供應鏈或產線遷移、投資架構調整、海外財產布局的決策中,可充分運用的一把利器。
有鑑於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19年10月14日舉辦「境外資金回台 如何適用專法」 論壇,分析境外資金返鄉的途徑,與是否提出專法申請的考量等策略面,並分享適用資金匯回專法的實務執行方案,並搭配2022年即將上路的CFC制度,未來可行的投資策略、產業與架構,尋求在產業升級目標下,同時達到資金運用效率與稅負優化,引導台商企業及個人做更多的思考。
針對直接投資計畫的申請,林巨峯表示,申請人應注意四大重點:
林巨峯指出,專法的實質投資,不論從事直接實質投資或透過國內創投事業、私募股權基金之間接投資,均限制不得用於購買國內企業原股東之股權(即老股);且國內創投事業、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之事業,限於國內設立,不能是境外設立之公司。此外,專法亦不允許申請回台的境外資金購置土地或用於併購交易。
另公司得同時適用資金專法直接投資及「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兩者並無限制不得併用,惟兩者規定不同,仍須符合相關條件始得適用。
關於適用資金專法與產創修例的連結,原則為回台資金已依專法規定課稅者,不得就該同筆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但產創條例的「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及「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租稅優惠,則可與專法併用。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的立法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滿後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即自民國110年8月14日至111年8月15日期間,一般預期可能選定會計期間起始日(亦即民國111年1月1日)施行,搭配免稅天堂公司經濟實質法的實施,包含開曼與BVI從今年7月已開始要求於當地建立經濟實質,此外,台灣也即將於2020年9月第一次與他國進行稅務資訊自動交換。
林巨峯表示,台商企業及個人於CFC、CRS、與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綜合因素影響下,須加快思考免稅天堂公司的定位,必要時啟動投資架構調整,以因應當地經濟實質法規要求,並降低即將上路的CFC衝擊。
林巨峯提出對免稅天堂公司可能的五大因應方式:
林巨峯建議,不論選擇哪一項因應方式,台商企業及個人都應事先做成本效益評估,成本包含調整供應鏈、移轉產線或投資架構調整過程衍生的稅務與非稅務成本,是否有降低稅負成本的調整方式。綜合評估後,思考搭配運用資金匯回專法,選擇對台商企業及個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面對未來上路的CFC,資誠提醒企業須儘早備齊如下文件: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稅務服務副總經理簡瑩德提醒, 若從事「間接實質投資」,得向經濟部申請並取得核准後,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除須注意投資期間與投資產業的限制,也可運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的有限合夥架構,讓採間接投資的回台資金運用更有效益。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李裕勳表示,有鑑於本次資金回台專法要求應符合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相關規定,銀行業在客戶開戶及持續往來的過程中,仍應依法執行相關作業。
李裕勳建議擬規劃將資金匯回者,除評估稅負方面的影響外,亦應同步了解其向銀行辦理開戶時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事項可能面臨的議題,並事先準備相關佐證文件,以便順暢完成開戶作業。
林巨峯提醒,個人及營利事業之境外資金使用策略思維,因每一個案的背景情況不盡相同,建議應盤點自身情況,就未來投資規畫、資金管理、稅負成本等面向,審慎評估海外資金回台是否適用專法或現行所得稅制,做最有效率的資金運用及稅負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