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條例 資誠解析應用重點

2019-07-03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施行2年期滿後一年內,財政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從個人台商及營利事業角度,建議匯回資金時應關注面向。

個人台商  應關注三大資金議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表示,這對台商來講無疑是吃下了海外資金管理的定心丸,而財政部祭出的三支箭已算全部到位。洪連盛建議,為因應資金回台,台商應關注以下資金議題:

一、回台資金的來源

台商境外資產的布局多樣性,包含個人持有銀行存款、金融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及透過公司持有的前類各項資產,因此台商此時要回台的資金必須考量其來源種類,若為現有的個人銀行存款或金融投資,其回台的移動成本或機會成本相對好掌控。但資金來源來自於股權投資或不動產投資,以及來自於透過公司持有的各類資產,若將其轉換為個人持有的現金再回台,可能須考量資產所在地國家的資金轉換成本,譬如資本利得稅、過戶成本及其他行政成本。

二、回台資金的性質

預計回台的資金來源種類涉及到如何適用財政部資金回台解釋令或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若台商可以辨認境外資金來源是屬於三種免稅海外資金免稅,包含(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也就是本金)、(2)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以及(3)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均屬免課稅的資金。前項資金可充分使用「國稅局輔導窗口」及「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進一步提供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不用擔心課稅的問題。

若該項資金屬於無法適用前段免稅的三種海外資金,則可以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境外資金匯外匯存款專戶,除5%以內的資金可自由運用外,尚可在25%的限度內,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投資金融商品。亦可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經經濟部核准後資金直接實質投資國內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

三、回台資金的彈性

透過「國稅局輔導窗口」及「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回台的資金,在確認課稅與否並補稅後,該項資金並無使用限制。但透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有5+3年的資金管制期,對於投資標的及資金使用亦有特定限制。

匯回境外資金前  應注意四項要點

洪連盛指出,台商考量上述議題後,應注意下事項以利運用專法:

  1. 盤點清理資金回台的來源、性質、及資金回台後的運用規劃,評估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或財政部資金回台解釋令。
  2. 關注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的內容,預先準備申請文件。
  3. 評估預備實質投資的產業內容,擬具投資計畫方向。
  4. 了解申請及年度報備程序,確認適用專法應盡之責任義務。

另,有關附帶決議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2年期滿後一年內,財政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營利事業及個人未來在年度結算申報將會比現狀更為複雜,而且申報時將需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譬如CFC持股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受控外國企業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洪連盛建議,台商也應著手準備因應CFC上路,境外租稅天堂公司的帳務應依據台灣認可的會計原則合規帳務紀錄,並思考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確保公司會計帳務品質,以配合CFC上路後的合規要求。

營利事業  應注意六大面向

有關營利事業部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以下幾個注意面向:

  1. 現行所得稅制,境外直接轉投資公司分配股利的扣繳稅款,和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分配股利的扣繳稅款,可用以抵減該收益匯回後於我國增加的應納稅額;但「專法」獨立於現行所得稅制,這些境外已扣繳稅款將無法再用來抵減稅額,投資抵減、前10年盈虧互抵等,亦無法適用。
  2. 「專法」之稅率與稅基,均與現制不同,公司若適用「專法」,財務報表所得稅費用將產生估計變動,需重新評估影響數。
  3. 台商公司同年度、不同境外子公司匯回投資收益,應可個別選擇適用「專法」或現行法規。至於同年度、同一境外子公司匯回投資收益,是否可選擇僅部分金額適用「專法」? 依「專法」草案文義,似可自行決定;只是其他依現制課稅部分,若有來自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收益,其已扣繳稅款可抵減稅額,亦應按資金比例計算,無法全部抵減。
  4. 適用專法匯回投資收益若屬107年度以後盈餘,且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有關「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規定,是否可自未分配盈餘稅的稅基減除,此部分仍待主管機關說明。

林巨峯指出,台商企業若因中美貿易戰爭及租稅天堂經濟實質法規,及CFC可能於專法落日後接棒上路,思考調整境外投資架構與規劃回台投資,除了評估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之可能性外,亦可考量併用已經立法院三讀之「產業創新條例」,先就投資計劃及資金運用等面向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兼顧資金運用效率與稅負最小化。

林巨峯表示,CFC制度要發揮稽徵效果,必須搭配我國與他國進行CRS金融帳戶交換,財政部除了已完成CFC相關子法規(適用辦法與審查要點) 訂定,亦積極努力與32個租稅協定簽署國洽談稅務資訊自動交換,目前已與澳洲及日本達成稅務合作,預計2020年9月將完成首次資訊交換。

Notes to Editors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重點如下:

  • 適用對象、範圍個人營利事業(限投資收益)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
  • 適用稅率

資金匯回時間

稅率

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

未依規定運用

第一年

8%

4%(申請退稅4%)

按稅率20%

補徵差額稅款

第二年

10%

5%(申請退稅5%)

  • 資金適用限制
  1. 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控管,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需遵偱防制洗錢、資恐等規範。
  2. 原則用於實質投資(包含間接實質投資),一年內需提出申請。
  3. 至多25%金融投資,至多5%可自由運用。
  4. 除實質投資及5%自由運用之資金外,需於專戶內管制達5年,期滿分三年各提取1/3。
  5. 違反資金管理運用者,按稅率20%補徵差額稅款:
  • 附帶決議:專法施行2年期滿後一年內,財政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

 

媒體聯絡人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