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
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需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開曼群島繼今年2月底發布經濟實質法的施行細則(Guidance of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隨後又在4月底發布施行細則2.0最終版,微調部分細節內容。BVI同樣受到台商廣泛使用,BVI在4月23日發布施行細則草案(Draft Economic Substance Code) ,預計近期將發布最終版。
依據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BVI)這兩個國家的現行經濟實質法規,除非適用豁免規定,從2019年6月30日開始在BVI,7月1日開始在開曼群島,台灣企業與個人就必須對九大類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在當地建立相匹配的實質,並將於明年底進行首次申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台商企業或個人考慮如何因應經濟實質法,必須從股東層面思考個人所得稅及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影響,從母公司層次思考境外資金回台專法的適用性及未來將上路的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規範,從控股公司角度思考個別國家經濟實質法的影響及如何遵法,以及從子公司(營運公司)角度思考移轉訂價及支付股利扣繳稅等議題。
過去一段時間,已看到許多台灣企業與個人針對經濟實質法的要求評估如何因應,但由於牽涉相關事項複雜,面對期限將至,所有企業及個人均需要積極並即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曾博昇以台商較常見的三種因應策略,提出以下建議:
須考量調整架構及交易模式或遷冊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可能產生的稅務及營運影響,充分評估相關成本及效益,再進行調整。避免疏忽考量某些成本及風險造成對企業或個人不利的效果。
須考量第三地稅務居民申請程序或報稅時點是否能與首年申報時限配合,同時亦須充分評估轉換身分後可能導致的稅負影響,避免為了解決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解決不易的問題,卻反而大幅提高集團有效稅負或股東稅負成本。
對於那些考慮要將相關活動從境外公司移除,以便用純控股公司身分適用較寬鬆標準的台商企業或個人,若能現在開始評估並盡快執行,即便並未在七月一日起的申報期間都能全程合規,但仍能一定程度降低被處罰或撤銷營業登記的風險。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劉穎勳指出,無法具備所需經濟實質者,可能被處以數萬美金罰鍰,甚至被撤銷營業登記,相關資訊並可能交換給其他國家。以開曼群島為例,第一年會處以1萬元開曼幣(相當於1.2萬美元),在BVI,第一次違反的處罰則從5,000元美元起跳,最高可達2萬美元(若非從事高風險智慧財產權業務者)。若持續違反規定不改正,除了處罰大幅加碼以外,情況嚴重者將可能被停業或撤銷營業登記。
相關資訊並將可能交換給與開曼群島或BVI有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議(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 TIEA)的國家,舉例來說,若該境外公司的最終受益所有人是一個大陸稅務居民,相關資訊將透過自發性資訊交換提交給大陸稅局。
劉穎勳強調,以上所有評估需建立在對集團的營運模式與BVI或開曼個別法規等因素充分理解,並考量當地法令未來可能的變動與實務操作見解,建議企業及個人諮詢專業人士,以避免思考面向不夠全面所造成的錯誤決策及風險。
為協助台資企業在此關鍵時刻進行分析與準備,進一步評估或啟動調整方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於2019年7月1日於高雄福華大飯店舉辦「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研討會,邀請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不同國際領域的稅務及法律專家,分析免稅天堂公司建立經濟實質新規定之衝擊及因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