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 資誠分析六重點

2019-06-21

立法院於2019年6月21日再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上19日三讀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第10條之1,本會期產創修法除五大租稅優惠期限展延十年外,並新增「企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及「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投資抵減」。

修法六大重點

一、 五大租稅優惠期限展延十年:包含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技術入股/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員工獎酬工具孰低緩課、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及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額抵稅。

二、 智慧機械及5G系統支出之投資抵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投資抵減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30%,合併其他投資抵減後不超過50%。

智慧機械包含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等,5G泛指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或垂直應用系統。

三、新增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列為稅基減除條文

林巨峯分析,新增此條文的目的主要為鼓勵企業固定資本形成,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實質投資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林巨峯提醒,投資項目不包含土地及研發、人才培訓支出等。又實質投資中,若有屬於智慧機械設備的投資,能否與修法新增之「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投資抵減」併用則有待觀察。建議企業欲適用該等租稅優惠,應持續留意未來相關子法規內容,評估適用條件與自身情況後,以爭取最有利之租稅權益。

四、 員工獎酬孰低(取得/可處分時價與轉讓價)緩課適用範圍,放寬至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間雙向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均可適用

林巨峯表示,此係配合公司法107年8月1日修法,旨在提供多元彈性之員工獎酬工具,鼓勵公司留才,將更有利於公司集團間員工之調配,對員工個人課稅有利,但就公司層面仍要注意,母公司發放予子公司員工之獎酬,依財政部107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令,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子公司之薪資支出,但子公司發放予母公司員工之獎酬,若母公司未給付對價,稅上是否能列報費用,有待財政部進一步解釋。

五、 智慧財產權人技術入股/創作人獲配股票,符合持股達2年等條件可採孰低緩課,可鼓勵智財人/創作人持續投入研究能量、協助產業技術成長,加速智慧財產/創作應用於商品化。修法前是採轉讓價格課稅,修法後比照員工獎酬,採孰低課稅,且無上限,對技術入股投資人或創作人的所得稅負,將更有彈性

六、 有關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透視課稅態樣修訂,針對一次募足或初期資本額較大(達3億元)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與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約定出資總額,避免因短期投資標的不足,致無法適用透視課稅租稅優惠。

林巨峯提醒,適用產創條例之各項租稅優惠,均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於申報所得稅時檢附證明文件併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重點表:

修  法  項  目

說                明

{展延十年}

租稅優惠展延十年,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

  •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 技術入股/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
  • 員工獎酬工具孰低緩課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
  • 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額抵稅

{新增}

智慧機械及5G系統支出之投資抵減

  • 108.1.1~111.12.31 期間(投資智慧機械僅有前3年適用期),同一年度支出金額100萬~10億元(含),可適用5%(當年度)或3%(3年)之投資抵減(二擇一)

{新增}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

  • 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財政部另訂辦法),該投資金額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擴大}

擴大員工獎酬孰低緩課適用範圍 

  • 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間,雙向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均可適用

{修訂}

智慧財產權人技術入股/創作人獲配股票可採孰低緩課

  • 符合持股2年等條件者,股票實際轉讓時得以「取得時價」或「轉讓價格」兩者孰低計稅

{修訂}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透視課稅

  • 針對一次募足或初期資本額較大(達3億元)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與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約定出資總額

媒體聯絡人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