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2
英屬維京群島(BVI)政府在4月23日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Draft Economic Substance Code)後,BVI 政府的外圍組織BVI Finance於4月30日在香港舉辦兩場說明會,說明施行細則草案相關內容,並釐清許多法規適用的問題,吸引數百位專家參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也派專人參加會議,期能協助台商更了解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以利台商及早因應。
本次說明會主持人為BVI Finance主管Elise Donovan,她曾派駐香港多年,任職BVI亞洲代表處(BVI House Asia)負責人,熟稔亞洲市場。Elise Donova指出,BVI廣受亞洲各國企業與個人青睞,在BVI全部的境外公司業務中,約佔有42%的比率,亞洲可說是BVI最重要的市場。
依據本次BVI說明會解析的現有法規與相關草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說明部分重要訊息如下:
若所執行活動不落入九大類相關活動類型,則不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九大類相關活動包括集團總部、銷售與服務中心、融資與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公司及無形資產之提供。
BVI的純控股公司採狹隘的定義,僅針對持有股權的情況。若持有其他資產,將可能被排除在純控股公司的範圍之外。
例如,在個人或企業設立BVI公司從事投資活動的情況下,若BVI公司投資股票,落入純控股公司範圍,需依照純控股公司較低的經濟實質要求建立實質。如果BVI公司投資其他產品如債券、不動產等,該公司不屬於純控股公司。若不落入其他八大類相關活動中,則無需符合經濟實質之規定。
對於在2019年1月1 日之前設立的BVI公司,所需符合的申報時程表,說明會中明確指出以下三個重要時點:
相較於開曼群島,BVI的施行細則草案多了許多彈性用語,在說明會上也可以感受到BVI當局較從企業角度,思考如何協助企業與個人符合經濟實質法規定,例如,BVI當局理解在部分國家或地區要取得稅務居民證的門檻很高,因此認可得用稅籍編號(TIN),配合其他納稅證明的方式來說明自身為他國稅務居民,從而豁免適用經濟實質法規。
曾博昇分析,本次說明會釐清許多法規字面上較模糊的意思,並提出許多對企業與個人有利的解釋說明,這將有助於各界判斷自身如何應對此一新制度,及早規劃因應方案。其中,針對投資型公司如何適用BVI經濟實質法,本次說明會有較清楚的解釋,對於落入純控股公司範圍的BVI公司,可以進一步了解如何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然而,歐盟及OECD將持續關注BVI的執法方式,尚未可知未來是否會有任何改變,企業及個人必須持續關注後續實務變化。
曾博昇建議,企業及個人在評估各項可行的調整方案時,必須從實際營運需求及各國稅務法規的角度,重新考量資產布局、交易安排及企業營運架構等因素,以因應經濟實質法所帶來的制度變化。預計說明會後不久,BVI政府將公布最終版本的施行細則條文,資誠將持續關注BVI法規可能的調整與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