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7
只有會計年度起始日為2018年1月1日的最終控股公司,其香港申報個體首次遞交香港國別報告通知可以延期。 對於會計年度起始日為2018年1月1日之後的最終控股公司,其香港申報個體並沒有此寬限規定。例如,會計年度起始日為2018年2月1日的最終控股公司,其香港申報個體首次遞交國別報告通知的截止日期仍為2019年4月30日。
香港申報個體係指跨國集團的香港稅務居民以及香港分公司/常設機構,而其最終控股公司在上一納稅年度的集團合併收入超過68億港元或超過香港境外最終控股公司所屬稅收管轄區規定的國別報告門檻。
對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於2018年12月的最終控股公司,其首次遞交香港國別報告通知的截止日期原本為2019年3月31日(即最終控股公司的財政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個體首次遞交香港國別報告通知的截止日期得展延至2019年5月15日。
對於會計年度起始日為2018年1月1日的最終控股公司,其香港申報個體不需要特別就此次延期進行申請,但通知須於原截止日期後的45日屆滿當日(即2019年5月15日)或之前通過國別報告網站遞交。
企業得自行於香港稅務局的國別報告網站(CbC Reporting Portal)以電子方式遞交,或採簽署授權書通知香港稅務局後,授權會計師事務所代為進行申報。 企業若欲自行遞交國別報告通知,申報個體必須授權個人(授權人)持有電子證書,或聘請服務提供者替申報個體以電子方式遞交國別報告通知。倘若申報個體為企業,其授權人必須為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若申報個體並非企業,其授權人則為主要高階管理階層或負責人。
香港稅務局的國別報告通知指南詳述了國別報告通知的電子遞交流程,且提供逐步的網上示範。在登入香港稅務局國別報告網站前,授權人須從香港郵政局獲取電子證書。
如未遞交國別報告通知,罰款為50,000港幣,另外,在定罪後仍未提交國別報告的持續期間內,每日的額外罰款為500港幣。若企業逾期仍未按照法院指令提交國別報告,額外罰款為港幣100,000元。 若出於欺騙的意圖,在國別報告通知中填寫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或發現該報告中具誤導性﹑屬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及無將上述發現通知香港稅務局,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也將被判處罰款和/或監禁。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廖烈龍表示,延長的截止日期對許多符合條件的香港納稅企業來說是好消息。之前忽略了國別報告通知義務的報告個體皆應考慮主動申報。廖烈龍提醒,對於會計年度起始日係於2018年1月1日之後的集團,國別報告通知的截止日期(最終控股公司的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