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2
面對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新規定之變局,為協助台資企業進行分析與準備,並盡快進行調整,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19年3月22日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研討會,邀請PwC Cayman Islands/BVI暨PwC香港與新加坡的專家進行國際經驗分享,一窺當地實務見解。另亦邀請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不同國際領域的稅務及法律專家分析免稅天堂公司建立經濟實質新規定之衝擊及因應策略。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副所長郭宗銘表示,近年來,從CRS(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準則)、CFC(受控外國公司)、PEM(實質管理處所)與CbCR (國別報告)等國際反避稅措施一波接一波,最近一個也可以說是影響面最廣的措施之一,就是BVI與開曼群島等十數個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此一系列之立法是在近年來OECD及歐盟要求下所推動的,並非個別國家單獨的行動,相關法規並持續被OECD與歐盟持續觀察與監控中。OECD將持續每年監督開曼等地執行經濟實質法的情況,開曼等各國稅局預計將提供經濟實質法的執行統計資料供OECD檢核。
此外,歐盟於2019年3月12日公布更新版不合作租稅管轄區黑名單,由原本5個國家擴張到15國,其中百慕達等國原先承諾制定經濟實質法及其他改善措施,但是最終還是被加回黑名單中,由此可以看出預計未來歐盟仍將持續依照2016年底發布的評估標準,監督上述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及執行情況,一直未改善的國家或地區,未來恐可能遭受歐盟執行相關制裁措施。
PwC Cayman/BVI 合夥會計師Kelli Dawson 表示,開曼群島已於2019年2月22日發布經濟實質法的施行細則,與其他包括BVI在內的多個免稅天堂國相比,相對而言提供較多規範以資遵循,惟申報細節內容尚未公布且法規細則操作內容亦有許多待釐清之處,開曼當地主管機關對此正在進行內部研討,預計將於5、6月之際進一步發布補充細則規定。
依照目前的開曼法規,對許多要件僅提出原則性的框架規定,而非一個簡單的數據化公式可套用,例如如何符合豁免條件?各項應申報活動所謂實質營運要求為何?都有許多待釐清的地方。因此台資企業現階段可能需要依照法規及細則的精神,諮詢專業顧問,做出分析判斷,以及早準備,符合明年申報要求。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台資企業運用免稅天堂公司目的不盡相同,免稅天堂本身所實施的活動與所擁有的資產類型也不盡相同,面對新法規,如何因應難以一概而論。舉例來說 : 各台資企業首先必須區分自身的免稅天堂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涉及貿易、融資、服務 ,或者較接近於控股公司的性質 ?是否涉及持有或運用智慧財產權,或者運用開曼公司做為上市主體,都會有不同的考量 。
曾博昇提醒,就算從事同樣的活動類型,由於各該台資集團過往營業重心所屬地域不同,在考慮是否運用其他國家稅務居民豁免要件並主張為他國稅務居民時,各有適合的安排。若集團原先海外控股架構或交易安排就存在CFC(受控外國公司)或PEM(實質管理處所)等反避稅風險,或將考慮利用本次機會進行控股架構重組,並將可能產生的稅負成本與效益一併納入整體考量。倘若想將避稅天堂公司遷址到其他國家,也同樣可能產生上述各種因素的影響。又或評估維持現狀,則要考慮在免稅天堂建立實質的可能性及相關成本。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表示,依據現行開曼法規,開曼公司可以將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的第三方或集團其他公司協助執行,其中純粹控股公司更明文規定可以委託在當地註冊的公司業務代辦公司加以執行。
由於依法公司必須要管理、監督、控制這些外包活動,而且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必須在開曼當地施行,台資企業若屬控股公司或是所涉活動類型單純,或將考慮用外包的方式在開曼當地建立實質,企業除了要評估外包所可能產生的額外成本外,亦得評估自身所涉及的活動類型是否得以外包,或代辦業者得否以合理方式分攤相關時間成本從而通過開曼當地主管機關的實質營運審核。
楊敬先提醒,部分台資企業對外投資法律架構或存在形式與實質上的差異,例如利用人頭設立境外公司等情況,這在台資企業考量組織架構重組時或需考量相應措施,以避免產生法律上的風險。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陳麗媛表示,開曼明文排除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作為相關主體。由於該等規範與CRS的規定相連結,應注意兩法令所定義範疇的差異,以及適用上是否一致等議題。
陳麗媛提醒,若屬於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的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為應申報活動之一,但這在開曼法規下的前提是依據證券交易投資商業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 SIBL) 取得執照。惟基金管理業務並非都需以取得執照為前提,僅納入有執照者要求滿足經濟實質,可能會有不甚公平之處。此外,不同免稅天堂國家的相關規定亦有所不同,要依據不同國家的法規內容具體分別判斷。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組織重組或轉變稅務居民身分是台資企業可能思考的方向,但在思考過程必須注意台灣稅務相關的影響,例如組織重組過程中可能衍生的海外盈餘回台課稅與海外盈餘於當地國已繳納所得稅是否或如何回台扣抵、境外公司遷址對台資母公司產生的稅務議題、未來CFC及PEM實施後對調整後架構產生的影響等。此外,政府近來積極協助海外資金回台或鼓勵台商回台投資,企業在思考組織架構調整過程時,應一併考量相關優惠措施適用的可能性。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台資企業多半運用免稅天堂國家投資大陸子公司,若是免稅天堂公司進行重組、改變稅務居民身分或是遷址等,必須考量大陸的稅務影響,例如是否會被視為直接或間接移轉大陸公司股權而產生稅負,又或該些稅負是否有機會可以減輕或免除,需視個別案件討論。
PwC 香港合夥會計師 Charles Chan表示,除台灣外,其他亞洲國家或地區運用境外公司從事控股、貿易甚至作為上市主體所在多有。台資企業或許可以評估將境外公司作為香港稅務居民,以符合豁免條款,避免需在境外公司當地建立實質。但相關細節操作必須個案分析評估。
PwC 新加坡合夥律師Rachel Eng表示,新加坡公司相關法規健全適合經營,且對跨國企業而言稅制相對亦屬友善,在得配合集團營運布局的情況下,是理想的控股或營運公司所在地。台資企業若考慮以遷址的方式調整境外公司所在地,或可考慮將其移往新加坡。新加坡在兩年前修法引進遷址制度,得以在不改變企業法人格的情況下,將一個境外公司搬遷到新加坡來。
曾博昇認為,在此次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要求與其他反避稅規定交互作用的浪潮下,台資企業必須積極思索因應策略,包括控股架構及交易模式的調整,並評估相對的成本與效益。如何在法令尚未實施前的過渡期間盡快進行調整,並且做好準備,是所有台資企業必須思考的重大議題。建立實質需要考量當地的資源,並注意在申報年度結束日期前預留足夠的準備時間,這些都將與各該企業或個人現有的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密切相關,具體評估時要尋求專業諮詢,審慎考量。
此外,低稅區及免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是國際租稅規則一個巨大的改變,除開曼群島的施行細則以外,其他的低稅或免稅國家及地區也將陸續出台施行細則,台資企業應密切關注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