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偕同資誠教育基金會於2019年2月27日舉辦「財團法人的新時代─兼談公益信託與社會企業」研討會,邀請法律實務界及學術界專業人士,分別從組織治理、財產管控、稅負誘因等層面,就同樣具有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公益信託與社會企業進行比較分析與討論,以提供各方參考。
本研討會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主持,特別邀請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先生擔任致詞貴賓,並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方嘉麟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莊永丞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柯格鐘教授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鍾元珧參加演講及與談。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財團法人的治理非常重要,應該協調跨部會一致性的設立標準、會計準則以及內部治理最佳守則,並建立評鑑制度。另外,結合民間力量,訂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法,同樣非常關鍵。陳冲也認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不應該規定在財團法人法,而應併入行政法人法。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財團法人長久以來欠缺完整法治,主要都是以民法及相關行政命令作為規範的基礎。在多方的關注下,財團法人法終於在2018年通過,2019年2月開始實施,法治基礎進入新的紀元。
在內部治理上,財團法人法的組織運作,有了更為具體的框架;董監事的行為,有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及限制;財務及業務作業,有了更為透明的內控制度及會計制度,相關稅賦的優惠,也朝向合目的性的方向做出修正。
蔡朝安認為,新的財團法人法為主管機關的監管提供具體的法源基礎,也讓長久以來會計制度及內稽內控制度未盡健全而欠缺透明度的問題,得到解決,應該能有助於財團法人對外募款,也能有助於外界了解財團法人有無落實公益活動。
在過去,董事及監察人行為義務,僅有民法的簡單規範;財團法人法則明白規定禁止圖利,不得違反利益衝突等要求,杜絕不當董事行為。另外,在財產保管及運用方面,藉由安全可靠原則,確保財產的穩定性。
在稅負方面,過往時,若干企業利用財團法人持股股利免稅的優惠,以財團法人為持股平台,卻未積極實施公益活動的情形。而財團法人法的制定施行,相關稅法亦作修正,不再無條件的給予財團法人受領股利免稅的優惠,必須滿足動支要求,才給予股利的免稅。凡此總總,都讓財團法人的運作得以朝向更為積極及正面的發展。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就財團法人、公益信託、社會企業三種公益組織,以組織設立、權力核心、組織營運、公益分派、公開透明、究責機制、賦稅優惠等角度,比較三者的異同,並分享美國的經驗供台灣作比較。她指出,公益組織係為其服務的對象(客戶)而存在;而營利事業係為提供其營運資源者(股東)而存在。公益組織的功能有助於市場失靈、政府失靈並實踐多元社會。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鍾元珧指出,從同樣是財團法人的財源開拓方法來看,相較於衛福部主管的醫療財團法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教育部主管的學校法人,財團法人法所定的投資限制較多。而財團法人和公益信託都有稅負優惠,但適用條件不同:目前公益信託免稅條件除必須委託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外,其餘相對較寬鬆;公益信託法制定後,預期將拉近兩者距離。
不過,公益信託一直以來受限於必須委任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才能免稅,但信託業者事實上除了捐贈外,無法從事公益活動,所以公益信託所從事公益活動範圍事實上較受限制。事實上,如果不考慮稅負,以企業方式經營公益事業,可能更有效率。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莊永丞教授比較財團法人與社會企業兩種組織,並指出在業務範圍的限制上,財團法人受到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的綁定,但社會企業若非特許業務,公司即便未載明於章程,只要在符合社會企業目的下仍得為之。
最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柯格鐘教授以一句話總歸其對於財團法人的看法:「公益私益,決於初心,取之於社會,則用之於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