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6
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需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開曼群島進一步於2019年2月22日發布經濟實質法的施行細則(Guidance of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目的是釐清哪些開曼公司執行哪些活動應該要進行申報、如何申報,以及應具備哪些經濟實質。
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台灣企業或個人在當地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將需提交年度報告,針對所涉及的相關應申報活動,說明在該年度期間境外公司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無法證明具有實質者,將被處以罰鍰及刑責,甚至被撤銷營業登記,相關資訊並交換給其他國家。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原則上,所有開曼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等都應被視為應申報主體(Relevant Entities),但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可被排除。
境外稅務居民企業是指開曼公司在其他國家作為稅務居民,並且相關收入及所得在當地納稅。如何證明開曼公司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施行細則提出,開曼公司應提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證明、稅籍編號或稅務申報書等可資證明的文件。
應申報活動則包括容易被規劃放置於其他國家的活動,類型包括營運總部、配銷及服務中心、融資及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及無形資產等活動。施行細則分別說明該些活動應該於開曼具備的實質營運活動,例如若開曼公司進行配銷活動,並具有配銷收入,則應該在開曼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
施行細則也說明,開曼公司可以將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的第三方或集團其他公司協助執行,但是公司必須要管理、監督、控制這些外包活動,而且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必須在開曼當地施行。
施行細則提到,控股活動的實質營運要求最低,但仍需要在當地有員工、營業處所及董事會議的開立。董事會的開立必須要能夠證明董事具備適當的能力與資格,有一定數量的董事於開曼當地出席,並依據相關的營運活動,在當地開立適當次數的董事會。基本上,針對要求最低的控股活動,也應達到每年至少一次的董事會開立次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陳麗媛表示,依據施行細則,被豁免的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定義上包括依據當地法令發行或註冊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部分於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下所定義的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ies),以及在前開投資架構下之特殊目的公司。
惟應注意的是,若屬於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的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則為應申報活動之一,須符合上開所述應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等經濟實質。
針對開曼應申報主體執行相關應申報活動的應申報內容則包括:
至於申報期限,依照新舊公司的不同,滿足經濟實質要件時點起算時間不同。對既有公司(在2019年1月1日以前成立者) 來說,法規提供半年的緩衝時間,滿足經濟實質要件時點起算日為2019年7月1日,若為新設立的公司(在2019年1月1日以後成立者),則從2019年開始進行相關應申報活動之日起,就須滿足相關經濟實質要件。
申報日期對於新舊公司則沒有差異,申報日為「相關財務年度」結束後的十二個月後到期,若以一個歷年制 ( 財務年度在2019年12月31日結束) 的公司來說,將在2020年12月31日進行第一次申報。
若應申報主體於規範期限內未能進行申報,或惡意隱匿或提供虛偽資訊,則會有相關的罰金(第一年10,000 開曼幣;第二年100,000 開曼幣,1元開曼幣約等於1.2元美金)與刑責(2-5年)。
開曼稅局在檢核相關申報文件後,將通知開曼申報主體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法的規定,若不符合,將提供不符合的理由及相關罰則,並且要求於期限內改善。若連續兩年不改善,則將通知商業司,商業司將訴請法院提出行政命令或停業要求。
施行細則也提到,針對未能達到經濟實質要求的主體,以及主張為其他國家稅務居民的情況,開曼稅局將依照國際資訊交換的要求,將相關資訊交換給母公司、最終母公司或最終受益所有人所在國,以及主張為其他國家稅務居民所在國的稅務機關。
OECD將持續每年監督開曼執行經濟實質法的情況,開曼稅局預計將提供經濟實質法的執行統計資料供OECD檢核。
曾博昇指出,配合CbCR國別報告資訊交換的國際反避稅環境,在經濟實質法規的要求下,境外公司也將須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例如主管機關在年度報告時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很可能就包含開曼公司的財報,而許多境外公司目前尚未備置帳簿則需要準備因應。此外,對集團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約新台幣270億元)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的台資跨國集團來說,亦須提交集團本身的細節資料。
陳麗媛表示,開曼為目前唯一對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有明文排除條款的地區,對於許多相關架構設立於開曼的私募基金而言,將大幅減少新法令的影響。不過,業者仍應注意法規中可豁免者的細部要求規範,尤其該等規範與CRS的規定相連結,應注意兩法令所定義範疇的差異,以及適用上是否一致等議題。
曾博昇指出,面對全球反避稅的環境所帶來的制度變化,台資企業及個人應思考各項可行的調整方案,特別針對控股活動以外的其他應申報活動,例如配銷活動及無形資產活動。調整方案包括調整交易模式、控股架構、變更稅務居民地點等,每個調整方案都會有相對的成本及效益,企業應做好妥善的分析評估,才能做成正確的決策。
如何在法令尚未實施前的過渡期間盡快進行調整,並且做好準備,是所有台資企業與個人必須思考的重大議題。若要依照相關規定要求建立經濟實質,如配備足夠的全職員工、當地辦公室與費用支出,需要繼續觀察當地實務的執法情形。要在當地開幾次董事會,董事的資格應該達到何種要求,都將影響境外公司在當地是否被實質管理控制的判準。
曾博昇提醒,建立實質需要考量當地的資源,並注意在申報年度結束日期前預留足夠的準備時間,這些都將與各該企業或個人現有的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密切相關,具體評估時要尋求專業諮詢,審慎考量。
曾博昇建議,低稅區及免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是國際租稅規則一個巨大的改變,透過開曼群島的施行細則出台,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此法案的預計執行方式。其他的低稅或免稅國家及地區也將陸續出台施行細則,台資企業及個人應密切關注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