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30
受到歐盟的要求,BVI與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須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
此項規定從今年開始實施,台灣企業或個人在當地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將須提交年度報告,針對所涉及的相關活動,說明在該年度期間境外公司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無法證明具有實質者,可能被處以數萬美金罰鍰,甚至被撤銷營業登記,相關資訊並可能交換給其他國家。
在此新制度下,可以預見將進一步限制免稅天堂在國際貿易與資產管理上的運用便利性,因此免稅天堂或將無法再被無條件的運用。以往常見公司架設紙上境外公司作為對外投資的控股公司,或作為轉單貿易的一個環節;高資產人士運用這些境外公司作為投資或管理公司,留存海外收益或公司股權等資產,其中許多安排涉及避稅,因此成為近年來各國追稅的頭號對象之一。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新措施乃是因應歐盟2017年對全球近百國進行審查,將不符合要求的國家列入不合作租稅管轄區的黑名單或灰名單中,其認定標準包括租稅透明度與租稅公平的要求,以及符合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BEPS)第五項行動計畫有關打擊有害稅務實務( Harmful tax practice, BEPS Action 5) 的反避稅規則,藉由課稅資訊交換以及要求建立實質的方式,促使這些低稅負或免稅的地區修改當地稅制,以符合BEPS行動計劃所昭示的國際反避稅最低標準。
在與BEPS第五項行動計畫相關的後續工作中,OECD底下的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發布新的全球標準,此標準適用於「無稅負或僅有名義上稅負」的管轄區,且要求企業具有「實質活動」,以使稅制不被視為「有害之稅務制度」。OECD在2018年底所發布之全球標準的目的,是為防止低稅負管轄區在沒有相應經濟活動的情況下,從一些可變動的活動中獲取利潤。可變動的活動類型包括總部管理、配銷中心、服務中心、融資、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公司及無形資產之提供。
為求從OECD與歐盟的黑名單或灰名單中被移除,各租稅天堂國家向歐盟承諾在期限內修改本國的稅法,以避免構成有害稅務實務,並被歐盟施以經貿制裁。此次修改相關制度的免稅天堂包括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與百慕達等十數個租稅天堂國家。
各國規定或有些微差異且細部規定尚待公布,但整體而言類似。以下參照BVI與開曼群島的規定,分別說明之:
這些境外公司執行的必須是那些核心可獲取利潤的活動,若涉及外包,境外公司尚須對所外包的活動有所監督與控制。此外,在智慧財產權中心,還另外需要能加以控制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權與發展(Development)、強化(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及利用(Exploitation)(DEMPE)。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受影響的公司不分新舊,只要是在當地登記設立的公司,都須進行申報並說明自身具有經營實質,除非該公司是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但必須要提示其他國家的申報納稅證明。
各種活動類型的公司需要申報並說明自身是否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這些活動類型與OECD與歐盟所揭示的範圍相類似,包括總部管理、配銷中心、服務中心、融資、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公司及無形資產之提供。若有兩個以上的活動類型,在年度報告中需分別說明符合經濟實質的理由
因著歐盟的要求,各國紛紛在2018年底前後完成立法,並力求在2019年初頒布執行規則。
依照規定申報日為”相關財務年度”結束後的十二個月後到期,若以一個歷年制 ( 財務年度在12月31日結束) 的公司來說,最快將在2020年12月31日進行第一次的申報。BVI當地甚至明定無論財務年度多晚結束,都必須在2019年6月底前開始起算此處的”相關財務年度”,換言之一年後的申報時期將不得晚於2021年6月30日。
違反申報 ( 包含被當地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資訊的個人未提供資訊或提供錯誤資訊者) 與說明義務者( 對自身具有經濟實質的說明無法滿足當地租稅天堂稅機關之要求),依照各地規定與情節輕重不同,罰鍰從五千到一萬美元起跳至十萬美元以上,甚至,當地稅局得以註銷該境外公司的資格。
不合規的影響甚至超越該免稅天堂當地的範圍,對於違反經濟實質說明的境外公司,免稅天堂的稅務主管機關可能將依照國際資訊交換的要求,將相關資訊交換給母公司、最終母公司或最終受益所有人所在國的相對稅務機關。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過去幾年我們看到世界各國追稅,很多都是針對免稅天堂而來,意圖打擊運用低稅率地區公司藏匿利潤躲避各國徵稅的現狀,因此OECD 第五項行動方案就是針對這些境外公司而來,OECD與歐盟也出台相應的黑名單,要對這些避稅行為進行制裁。
在此制度實施前,國際上各項反避稅措施已經開始打擊海外空殼公司。未來,這些境外公司的所在地更需要開始建立並申報當地公司的經濟實質,這將使境外公司的運用空間被大大壓縮,維運成本也將大幅上升。
CRS資訊交換打破金融帳戶資訊隱蔽性,架設境外空殼公司留存金融資產將面對資訊交換;台灣的CFC(受控外國公司)及PEM(實質管理處所)制度若開始實施,則將針對藏匿在境外公司的利潤拉回母國課稅;三層式移轉定價文檔要求集團申報各集團公司營收、利潤、資產與人員配置資訊,並與相關國家交換。要把利潤或資產藏匿在境外公司,已經比以往困難許多,現在此項免稅天堂經濟實質制度將進一步打擊公司與個人運用境外公司的意願與效果。
曾博昇建議,面對全球反避稅的環境所帶來的制度變化,企業及個人必須重新檢視資產布局、交易安排、企業營運架構,從實際營運需求及各國稅務法規的角度,進行各項可行的調整方案。
依照境外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如配備足夠的全職員工、當地辦公室與費用支出。建立經濟實質需要考量當地的資源、相關成本、營運可行性等因素,這些都將與各該企業或個人現有的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密切相關,具體評估時要加以綜合考量。此外,也需要注意申報截止日期,保留足夠的準備時間。
展望2020年,台資企業及個人均必須開始面對CRS、國別報告、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資訊交換,各國稅務單位也都加強大數據分析的能力,預計將提出更多的詢問。
面對國際稅務環境劇烈變遷,如何做好完善的分析與準備,並盡快進行調整,是所有台資企業與個人必須思考的重大議題。進行調整必須全面考量營運、稅務、法律、財務、人事、系統等層面的影響,以做出妥善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