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改影響重大 台商須即時調整全球營運布局

2018-01-11

(左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宗銘副所長、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蘇宥人執行董事、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雅慧會計師、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邱文敏執行董事、中華經濟研究院副執行長李淳博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許祺昌營運長參加資誠美國稅改研討會。

 

美國總統Donald J. Trump (以下簡稱川普)於 2017年12月22日簽署減稅1.5兆美元的稅改法案,新法除調降所得稅率、修正所得來源認定判斷條件及取消企業之最低稅負制等,另新增多項反避稅以及防止稅基侵蝕條款。此次稅改是美國三十年來規模最大的減稅調整,不僅影響美國國內企業,亦影響集團跨國企業之營運規劃,包含歐盟及中國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皆積極評估其對各國經濟環境之衝擊與影響。為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18年1月11日舉辦【2017 US Tax Reform Update–剖析美國稅改對台商與台美雙重國籍人士之重大影響】研討會,會中建議不論台商是否已在美國投資皆須留意,審慎檢視美國稅改之因應策略,以便即時調整美國及全球營運布局。

美稅改對台商之三大影響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邱文敏表示,此次稅改的目的是由稅務面提升美國企業在世界上的競爭力,並降低美國企業因不公平貿易而產生的損害,每一條更動或新增的稅法,無非是從以「美國為優先」(America First)與「使美國再度偉大」(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為主軸,所做出的變更。然而,台商是否因此也搭了順風車而提升在世界的競爭力,亦未必盡然。以下分幾點略作說明如下:

1. 新法將企業所得稅率自35%調降至21%

競爭是相對性的,以企業所得稅率自35%調降至21%為例,若台商在美國有一子公司,在不考慮在稅上其他的項目之下,用舊稅法計算出的有效所得稅率是54.5%而新稅法是44.7%,但因台灣與美國無租稅協定,在所調降的14%裡,只能拿到9.8%,硬生生的被打了七折,其他與美國有租稅協定的國家(以當地20%稅率與由美國匯出10%扣繳則只被打了八折11.2%。在此種競爭的環境裡,台商所面臨的挑戰會更辛苦,對政府加速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的渴望會更迫切。

再者,此稅率的調降影響了美國子公司以前年度所積累的累積虧損(NOL)與國外可扣抵的稅額(FTC)在稅上的價值評估。

2. 視同獲配稅(toll tax)的結算與課徵

乍看之下,此條款似乎對台商只在美國有子公司,在美國子公司下並無其他投資的台商而言影響不大。但讓我們仔細分析一下,若是以美國為母公司的企業,在美國境外投資許多子公司,因為原本在美國高稅負的情況下,將美國境外所投資子公司的盈餘留滯海外,未匯回到美國課稅,現須將自1986年後到2017/12/31 (2017/11/2與2017/12/31取高)以前所累積的盈餘做結算,並算出此項稅額,在法令上可分8年遞增式的繳納,不僅會在財報上有一可觀的應付所得稅費用,若在現金不足的狀況下,很可能有增資、融資、併購或變賣資產需求的出現。若已將海外盈餘換成他國貨幣,勢必有一波換匯潮,這會使已經瞬息萬變的匯率產生更強烈或抵消的波動。深受匯率影響的台商們對此須早做準備。對於透過美國再去投資其他國家的台商企業,更須要早些將此事同獲配稅算好,及早管理因應為要。

3. 調整受控外國公司之定義後,揭露的資訊與成本

自2017年起之所得稅申報書須揭露「視同受控外國公司」,雖然揭露形式及項目之細節未定,但仍將增加美國企業税務申報之負擔及成本,亦提高遵循法令之風險。換句話說,台灣母公司在美國的子公司,在申報該美國子公司之美國營利事業申報書時,須附上在台灣母公司投資超過50%的非美國公司的資訊,一併交到美國國稅局作申報。台商須及早因應此申報揭露所隱含的風險。

台商應重新檢視全球營運架構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蘇宥人執行董事提醒,台商有直接或間接投資美國,或由美國子公司投資其他國家之情形者,應多加留意美國稅改對全球營運之影響,尤其是新增之防止稅基侵蝕條款、及海外股利免稅之調整,可能增加集團整體有效稅負。台商應重新檢視全球營運架構,針對關係人交易、無形資產配置、銷售流程、及移轉訂價政策等,可進一步評估。

另外,要請台商多加留意美國稅改對歐盟及其他世界主要經濟體租稅政策之影響,可能引發國際減稅競賽,嘉惠跨國企業,亦可能反促使OECD強化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之制衡力量,影響跨國企業之全球營運計畫。

美稅改對台美雙重國籍人士的四大影響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明萱副總經理則說明稅改法案對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人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 一、 確定不廢除遺產稅,但將贈與稅及遺產稅的終身免稅額提高兩倍至美金$10,000,000 (並按物價指數調整)。以2018年為例,每位納稅義務人可享終身免稅額達美金$11,200,000。
  • 二、 綜合所得稅部分,將最高稅率調降至37%、提高標準扣除額約兩倍、廢除個人免稅額、並刪除多項現行列舉扣除項目;保留個人之最低稅負制,但提高免稅額。
  • 三、 上述調整多有落日條款,即自2026年後便會回復到税改前之舊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須多加留意。
  • 四、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新法適用於公司的部分,亦可能波及具美國身分的個人,例如:投資非美國公司,且持股比例為10%以上之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人,亦適用上述「視同獲配稅(toll tax)」之規定;建議納稅義務人應就個別投資狀況諮詢專業人士以獲取更進一步了解及評估。
     

除法令變革之外,邱文敏提醒美國稅改將吸引大規模資金回美,亦預期增加美國製造及內需能量;然而台美租稅協定是否簽訂對台商投資美國的策略具有相當影響,台商是否因稅改及美國擴大內需而定調赴美投資計畫,仍需仔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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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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