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移轉訂價報告三層文據新規範自106年開始實施

2017-12-13

台灣將於民國106年起開始實施移轉訂價報告三層文據新規範,在原本的移轉訂價報告基礎上(Local file,或稱本國報告),增加了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 與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 CbCR) 的新制度。財政部擬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以下簡稱TP 查準)已於106年11月13日公告將自民國106年起實施,並於12月11日發布新聞稿公告適用門檻, 因應此一重大變革,跨國企業應及時準備。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徐麗珍表示,11月13日公告之TP查準原則上參照OECD公告之內容而制定。11月13日公布之增修條文與原草案有些微差異, 主要包括: 外商公司可以先繳交集團主檔英文版本,於稅局要求中譯本時於一個月內提供。集團主檔報告適用門檻原以合併報表收入改為以集團之國內成員當年度收入及關係人跨境交易金額為判斷依據,門檻金額於12月11日發布新聞稿公告適用門檻。

報告內容

國別報告

集團主檔

移轉訂價報告

門檻

集團合併收入達270億元( 參考 OECD7.5億歐元) 。

集團之國內成員,其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達30 億元及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15億元

同現行規定

收入年度依據

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

集團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及跨境受控交易金額

同現行規定

提交期限

107年12月31日

於申報營所稅時備妥,並於107年12月31日提交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須備妥

送交主體

台商:所屬境內營利事業

外商:視指定送交主體所屬國家是否與我國有資訊交換協定而定,以決定是否由境內成員繳交。

所屬境內營利事業

 

境內營利事業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說明,本次台灣明確化三層文據新規範,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二個以上之成員,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台灣法令實施 , 也對跨國集團的國別報告送交方式產生影響。集團企業在全球布局,依照各地規定若需送交國別報告,在台灣實施移轉訂價新制度後,將對集團企業在世界各地是否需要對各地稅局報送三層移轉訂價報告,可能產生影響。

有些國家在判斷當地子公司是否需提交國別報告或集團主檔時,判斷要件之一就是跨國集團總部所在地是否亦實施國別報告制度,以往台灣並未實施新制度,因此在當地不生提交報告的義務,現在隨著台灣正式引進新制度,海外關聯公司的報告提交義務亦隨之產生。此外, 送交報告之主體,  若考慮以台灣總部為送交主體, 則海外關聯公司的報告提交程序也可能不同。

徐麗珍表示,每一地區對報告報送交義務的門檻規定與要件要求依照各國法規各有不同,集團總部需知悉全球各地相關規定與制度,對於海外企業於當地是否如期申報及申報內容應予以掌握。對於在台之外商公司,其集團總部所在國可能是以國別報告門檻為準, 與台灣之門檻之規定不同,應加以注意。因應此一變革,集團應思考如何運用科技自動化管理等新技術進行集團稅務管理,以因應各地法規遵循及稅務風險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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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媒體聯絡人,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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