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徵數位服務稅 我不跟進

2019-07-24

經濟日報 翁至威、程士華

法國將開始徵收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但我國財政部表示,考量到稅制不同,以及已在現行稅制下針對境外電商課稅等兩項理由,台灣不會跟進課數位服務稅。

財政部表示,台灣透過簡化課稅方式,對於數位服務的課稅可說是「領先全球」,且不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都能課到。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表示,雖然法國「數位服務稅」對台商直接影響有限,但若是屬網際網路、數位服務等產業,並以海外使用者為重要收入來源者,應密切關注相關法令變動。

法國參議院11日通過新法令,成為歐盟第一個徵收「數位服務稅」國家,並追溯至今年1月1日適用,蘋果、臉書等跨國集團首當其衝。

但財政部官員表示,首先,歐洲國家稅制與台灣不同,法國等國家判斷課稅權的依據,是根據該公司在境內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而台灣課稅權判定則是根據是否有我國來源所得。

由於多數提供數位服務的跨國公司,通常不會在當地設有常設機構,對法國等國家而言,就形成租稅漏洞,因此必須透過課徵數位服務稅,藉此來「補破網」。

財政部官員解讀,對這些歐洲國家而言應只是暫時性解決方案,事實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已在整合數位稅方案,預計今年10月向G20提出版本,屆時才會有課稅方案。

但台灣稅制採「來源法則」,公司如果有我國來源所得就要課稅,對於像是線上訂房網、叫車平台等提供數位服務的境外電商,財政部在現行稅制已有一套課稅方法,該課的稅都課得到。

依財政部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的境外電商,年銷售額只要逾新台幣48萬元者,就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而有了稅籍登記作為基礎,國稅局可推算境外電商在台灣的銷售狀況,境外電商可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並繳稅外,也可申請按營業項目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再根據「利潤貢獻度」,計算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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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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