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經濟日報 蘇秀慧
有人在Line群組轉載「○○○鮮乳是加了許多化學物質的化工鮮乳」的訊息,遭到誹謗罪的指控。網路普及,使用Line轉傳訊息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不論是食安問題或重要新聞,動動手指按下LINE的「轉傳」按鈕,即使不加任何評論或意見,只要內容有損害他人名譽疑慮,就可能觸犯誹謗罪。
依刑法310條規定,如有向大眾散布訊息的意圖,故意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且不符合「善意發表言論」等相關免責事由,即該當誹謗罪名。而有沒有主觀要件上的意圖,則要根據情境來判斷。例如:明知某某是「大嘴巴」還在群組裡轉傳,或明知群組裡某人常常會轉傳,卻沒寫「千萬別轉貼」警語,或沒有清楚默契群組裡的對話絕對不會被轉傳,甚至知道很可能會被轉傳,卻還轉傳,這些情境都會是認定有無誹謗罪主觀要件的相關因素。
Line群組不論群組裡人數多寡,有沒有意圖才是關鍵,除非是封閉群組,如三個人群組,有清楚默契三人間的私密對話,我知、你知、他知,絕對不會再轉傳,才比較不會有所謂誹謗罪的問題。
刑法規定誹謗罪成立的二個要件,一是意圖散布於眾,二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不過,有四種例外情形,可以主張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包含: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記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以即使具備了誹謗罪的主觀及客觀要件,如果可以證實所轉傳的事實為真實,則仍然得以免罰。因此有沒有盡合理查證的義務,或者適當評論,就成了關鍵。
為避免觸法,看到別人轉傳的文章如涉及第三人的名譽,或某公司的商譽、社會評價、信用評價,首先,要注意是否是真實,應先盡合理的查證義務。如果只是要轉傳於家庭群組,提醒家中成員多加小心,最好加上警語「只是提供參考,請不要轉傳」,表示沒有意圖散布於眾,以降低誹謗罪上身風險。
以Line轉傳文章或圖片,幾乎已成為多數民眾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情形,但轉傳文章或圖片,卻存在侵害他人名譽的潛在風險,民眾在動手指按下LINE的「轉傳」按鈕時,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