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正義判例四/營業稅認罰 營所稅還可翻案

2017-05-04 經濟日報 徐碧華

納稅人A公司被補營業稅時沒有去爭,也繳了罰鍰,沒想到,發生了一連串的補稅罰鍰,先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接下來是未分配盈餘稅。當初沒有去爭,就代表承認違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不能就這麼認定,要求重新看一遍證據。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推薦105年判字第205號判決為最佳判決,他說:「這是法院的一個突破,對納稅人保護很有意義。」

資誠教育基金會等單位委託學者專家,選出五件去年最佳稅務判決,本案是其中之一,黃士洲是評選委員。

A公司是一家做買賣的公司,在公司設立第一年,被國稅局查到沒有進貨,卻報了進貨成本,被補稅罰鍰。營業稅是以銷項扣掉進項的淨額為稅基,國稅局將沒有進貨的進項剔除,重新計稅。

後來A公司的營所稅和未分配盈餘稅,都因為同樣的幾筆進貨成本被剔除,被補稅罰款。本案是針對未分配盈餘稅提起行政救濟。

黃士洲說,按照既往的作法,在稅基共同的情況下,稅捐機關或法院完全不需要再去查以前的資料,那以前可能誤解的事實就不會再被重新檢視一遍。本案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判誰贏、誰輸,「只是要求下級法院再去重新看一遍。」

「也許看完以後,下級法院的判決還是跟原來一樣。但是不能說這事實以前裁定過了,或者納稅人沒有去爭執,就說不需要再去看。」他說。

黃士洲說,本案最後還是判決納稅人敗訴,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去重新檢視A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最後因為進貨發票和存摺支付的金額對不起來,還是不認其進貨成本。

這個判案對後來類似的共同稅基案件會有影響力,黃士洲指出,相關連的稅務案件,納稅人沒有申請復查,稅捐機關不能夠直接把它當成前提看待,若納稅人有所主張,還是要去調查看看。

黃士洲說,納稅人不去爭,有時候是限於時間不夠、有時候是覺得稅額不高不想花這個力氣...可能有種種原因;而稅捐機關的調查也宥於稅務案件量大,尤其是營業稅,未必做得夠精細。

忽略小發票 企業吃大虧

「不要以為一、兩張進貨發票被稅捐機關剔除是小事...小看5%的營業稅,會讓公司吃大虧。」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說,營業稅一旦被核定,會影響之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和未分配盈餘稅。

本案A公司被剔除455萬多元進貨成本,還被視為虛報,結果上述三稅合計遭補稅逾123萬元,罰鍰逾103萬元。

黃士洲說,一直以來,稅和稅之間,有所謂「稅基相互接續」的問題。比如說,公司先有一筆銷售,繳了營業稅;隔年申報營所稅,這銷售就變成營所稅的稅基,減去進貨成本就是所得,也就是公司的盈餘;這盈餘沒有分派給股東,會被加徵10%的未分配盈餘稅。

如果納稅人沒有警覺,想說5%的營業稅不高,沒花時間去爭執幾張進項發票的真偽,公司會計或代記帳的業者又沒注意,把這已被剔除的進貨成本再報為營所稅的成本,一條稅務處理的運送線就會啟動運作。

黃士洲說,國稅局的營業稅科處理完後,就會移送到營所稅科,從營業稅調到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A公司就是這樣一路被補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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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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