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法規下,個人須自行檢視境外公司是不是CFC,若是,須主動計算CFC營利所得納入個人海外所得計算最低稅負,並主動申報。前面專欄有提到,CFC申報將會增加一定成本,且財報準備不算容易,有些個人會想以拖待變不主動申報,但當稅捐機關從各種管道得知CFC加上有短漏稅捐時,可能處罰所漏稅額1或1.5倍之罰鍰,屆時本稅加罰鍰的稅務成本可能達所得的40%或50%。故以拖待變的想法只是讓自己暴露在補稅加罰的風險下,「稅不安心」。
CFC課稅新制度對於台灣個人長久以來運用境外公司之思維與習慣是一大挑戰與衝擊,但對於境外公司日益升高的反避稅要求,台灣並非獨創而僅是跟隨國際腳步,以國際間的反避稅趨勢來看,境外公司的挑戰不只台灣CFC而已,而且目前正陸續增加中,例如近期英國要求英系租稅天堂國家於網站公開股東資訊等,故改變境外公司運用習慣與思維會是面臨未來挑戰不得不走的道路。值此台灣CFC施行前的空窗期,轉念思考可以將其視為是一個改變的契機,透過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釐清境外公司過往情況、重建財務報表,思考可能的因應措施,建立未來運用境外公司的新思維與習慣,如此的超前部署才能「稅的安心」,也才是長治久安之道。
(作者洪連盛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施松伯副總經理、李南漢經理共同完成)